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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行政法平衡论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远远超过了"平衡"所赋予的最初含义:一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不平衡;二是行政管理与监督行政的不平衡;三是行政行为与行政环境的不平衡。其根本原因在于平衡论"平衡"范畴的界定模糊,进而引起"应然"的实然化路径异化。重新梳理与反思平衡论者赋予的"平衡"范畴,有助于获得完善行政法平衡论的有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