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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4年的“妻子”获得赔偿金
[案情]1992年2月,段英与张强认识后同居了,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领结婚证。很快,大女儿张晓晓和二女儿张美美出生了,张晓晓上了户口,但张美美没有上户口。2005年11月26日,张强在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死亡,经协商,由张强的单位赔偿其损失10.4万元。赔款在支出了丧葬费等费用后,尚余8.7万元。为此,段英多次要求依法分割赔偿款,但张强的母亲却认为段英与张强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且户口本上没有张美美的名字,不承认张美美是段英与张强所生,不愿分割赔偿款。为此,段英把张强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该赔偿款。法院审理认为,段英和张强是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同居的,应认定其事实婚姻成立。张美美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应认定是其双方的子女。故法院判决段英母女三人应分得张强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46180元。
[评析]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认为:法院判决的思路是对的,但判决结果却欠妥。根据有关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段英和张强应属于事实婚姻,其权利应当受到婚姻法的保护。而充分证据表明张强和张美美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父女关系,所以,张美美享有继承权。根据相关规定:张强的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范围,应当由张强的父母、段英、张晓晓、张美美共同分割。张强的父母、张晓晓、张美美应当属于被抚养人范畴,他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分得相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而不是平均分配。法院应当追加长女张晓晓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当平均分配。
女儿间接引发母亲死亡而赔偿
[案情]金田老人与老伴共有一女一儿。老夫妻随儿子金汉山生活。大女金凤总认为弟弟对父母不好,常与弟弟发生争吵。今年年初的一天,金凤又和金汉山吵了起来,还出手打金汉山。患高血压、冠心病的老母亲见此情景,跪地恳求:“求你们别打了。”话未说完便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金老汉将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62654元。法院认为,金老汉的老伴制止打架时导致其情绪激动死亡,虽然金凤没有直接对母亲进行伤害,但其行为是导致母亲死亡的诱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金凤向父亲支付L1万余元赔偿金。
[评析]成都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坤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妥当的,这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案例,金凤尽管没有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但与其弟弟打架行为是造成其母亲死亡的间接原因。金凤与其弟弟的打架行为存在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但对于其母亲的死亡没有过错。她也想保护母亲,并不希望自己的母亲发生意外,她也无法预测母亲会因此而死亡。死者主观也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金凤与其弟弟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的132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就是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的。
责编/童梅
[案情]1992年2月,段英与张强认识后同居了,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领结婚证。很快,大女儿张晓晓和二女儿张美美出生了,张晓晓上了户口,但张美美没有上户口。2005年11月26日,张强在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死亡,经协商,由张强的单位赔偿其损失10.4万元。赔款在支出了丧葬费等费用后,尚余8.7万元。为此,段英多次要求依法分割赔偿款,但张强的母亲却认为段英与张强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且户口本上没有张美美的名字,不承认张美美是段英与张强所生,不愿分割赔偿款。为此,段英把张强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该赔偿款。法院审理认为,段英和张强是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同居的,应认定其事实婚姻成立。张美美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应认定是其双方的子女。故法院判决段英母女三人应分得张强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46180元。
[评析]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认为:法院判决的思路是对的,但判决结果却欠妥。根据有关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段英和张强应属于事实婚姻,其权利应当受到婚姻法的保护。而充分证据表明张强和张美美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父女关系,所以,张美美享有继承权。根据相关规定:张强的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范围,应当由张强的父母、段英、张晓晓、张美美共同分割。张强的父母、张晓晓、张美美应当属于被抚养人范畴,他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分得相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而不是平均分配。法院应当追加长女张晓晓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当平均分配。
女儿间接引发母亲死亡而赔偿
[案情]金田老人与老伴共有一女一儿。老夫妻随儿子金汉山生活。大女金凤总认为弟弟对父母不好,常与弟弟发生争吵。今年年初的一天,金凤又和金汉山吵了起来,还出手打金汉山。患高血压、冠心病的老母亲见此情景,跪地恳求:“求你们别打了。”话未说完便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金老汉将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62654元。法院认为,金老汉的老伴制止打架时导致其情绪激动死亡,虽然金凤没有直接对母亲进行伤害,但其行为是导致母亲死亡的诱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金凤向父亲支付L1万余元赔偿金。
[评析]成都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坤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妥当的,这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案例,金凤尽管没有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但与其弟弟打架行为是造成其母亲死亡的间接原因。金凤与其弟弟的打架行为存在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但对于其母亲的死亡没有过错。她也想保护母亲,并不希望自己的母亲发生意外,她也无法预测母亲会因此而死亡。死者主观也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金凤与其弟弟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的132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就是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的。
责编/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