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制度的确立与运行,关乎受侵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却面临着法理基础和立法实践两方面的障碍。我国的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制度应以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为理论取向,在法理基础方面,通过对理论的解析超越合同相对性原理的束缚;在立法实践方面,则应针对所附条件过多、规定内容模糊、配套机制缺位等问题,围绕修正既存规定、建立预付保险金制度、加强配套机制保障等方面实现立法的进步。只有将责任保险制度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应然功能贯彻始终,才能实现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