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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电子数据一直存在“合法性”和“合技术性”的矛盾。2019年发布的文件首次明确外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协助收集电子数据。新主体首先需要符合技术性要求,然后要遵循侦鉴分离原则和回避原则。新主体可以从鉴定人和其他技术人员中选择。对于侦鉴分离原则,应该扩大到整个鉴定机构;适用回避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利害关系”的含义。只有保证侦查人员的主持地位,专业技术人员收集的电子数据才能避免合法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