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发展路径研究

来源 :金融理论探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lin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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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应以现有养殖主体为主要对象,在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风险承担能力的基础上,建立以国家巨灾保险体系和海水养殖再保险机制为支撑,互助保险、商业保险和专业自保公司共存的海水养殖保险发展路径。
  关 键 词:海水养殖保险;互助保险;专业自保公司;财政支持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2517(2016)05-0067-05
  Abstract: Chinese aquaculture insurance should choose the development path, including mutual insurance, commercial insurance and captive insurance, which should take the existing marine aquaculture cultivators as the main object and distinguish the abilities of undertaking risks among them. The development path should take national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and marine aquaculture reinsurance mechanism into account too.
  Key words: marine aquaculture insurance; mutual insurance; captive insurance; financial support
  我国是世界海水养殖大国,但现代化、产业化进程慢。由于海水养殖保险经营风险较大, 国家及相关地方政府在财政支持力度上有限,养殖户保险意识淡薄等原因,国内仅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保险公司(如人保、太平等)针对海参、扇贝、部分虾和鱼类等品种在部分产区进行了海水养殖保险的局部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 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发展进程十分缓慢。因此,为推进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选择科学、合理的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路径势在必行。
  一、国内外海水养殖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一)国外海水养殖保险经验
  海水养殖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家在该领域已具有丰富的经验。在欧洲,水产养殖保险市场已经比较完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经济能力、风险状况等因素为其提供不同的承保方案,并且能顺利地通过再保险市场实现分保[1]。其他地区的海水养殖保险业务也都各具特色:日本通过立法建立并强制推行渔业共济业务, 建立起村、县、国家三级渔业共济及分保体系,为水产养殖提供保障[2]。韩国也是通过立法先行,建立了由水协中央会承办,政府提供补贴和再保险的水产养殖保险制度[2]。新西兰将信贷业务与保险业务有机结合,保险与信贷业务相互支撑,较好地推动了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1]。
  (二)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发展现状
  在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受到了海水养殖业本身的制约。目前,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和产业化多以龙头企业带动为主,但国内的海水养殖业知名企业较少,为数不多的几家上市公司在整个产业中也没有较强的代表性,整个产业还是以个体户和中小企业的分散养殖为主。目前国内海水养殖主要集中在0~10米深的水域,90%已被开发。 陈雨生等(2012年)指出,当前我国海水养殖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海水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性壁垒较高、海水养殖环境面临挑战、病灾风险严重、产业化水平不高、深海网箱养殖配套技术研发推广不足、海水养殖资金缺乏等,也由此导致了养殖主体经济效益不稳定、投保积极性不高的现状[3]。此外,相对较差的保险生态环境,也制约了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
  目前国内研究及实践的海水养殖保险模式主要有三种,即政策保险模式、商业保险模式和互助保险模式。
  1. 政策保险模式
  政策保险模式主要是借鉴了传统陆地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主张通过政府直接支持、发展政策性保险或者财政补贴等方式推动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但我国国情特殊,一方面,由于海域辽阔,地域性差异明显,且各地经济基础各异,虽然部分地区也开展了一些试点,但效果不理想,难以全面推广。例如,我国福建省凭借其发达的经济基础,于2011年、2012年先后在宁德、漳州两市进行海水网箱养鱼和海蛎养殖的保险试点,其主要推进方式是对试点对象进行财政补贴,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难以在全省进行推广。另一方面,受制于财政体制的影响, 在政策性保险这类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二元体制”导致农业公共产品供给资金不足,无法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作用。而且在其他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 政策性农业保险也只是供给方式之一,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
  2. 商业保险模式
  在商业保险模式下,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以及数量众多、技术成熟的养殖主体是商业保险成功运行的基础。欧洲国家海水养殖保险的成功就是依托于健全完善的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体系和掌握先进养殖技术的养殖主体。在我国,很多保险企业也对此进行了积极的尝试。自1982年恢复保险业务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尝试经营商业性渔业保险,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但各试点的平均赔付率都在80%~90%之间, 远远高于70%的企业盈利临界点[4],海水养殖保险的商业化运作陷入停滞。2011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又与獐子岛集团合作推出国内首单“风力指数型”海水养殖保险。2013年8月,中航安盟保险公司、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瓦房店市海参协会签署了三方互助保险协议,试水海参保险(综合险),但受到养殖户冷遇,仅承保2单。2015年5月,太平财险大连分公司在瓦房店又推出“海参养殖气温指数保险”,但市场反应平淡。以上经验表明,当前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商业化市场尚未成熟, 供需双方难以契合,商业化运营海水养殖保险根本不切实际。此外,商业保险公司介入海水养殖保险领域也需要财政在税收、补贴等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   3. 互助保险模式
  与上述两种模式不同,互助保险模式在我国开展得有声有色,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一方面,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实行互助保险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托渔港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承保渔民数量突破1000万, 承保渔船数量7万多艘, 提供风险保障达2600亿元的重要保险力量。另一方面,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及其省级协会积极参与各地区海水养殖保险试点,在浙江、福建、辽宁等省都留下了渔业互保协会的足迹。这些试点的经验表明,互保模式是一种可行的海水养殖保险之路。以辽宁为例,2008年6月,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大连獐子岛集团、英国RSA保险集团和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以台风和风暴潮为保险责任的《海水增养殖产品互助保险暨再保险协议》,试水“互助保险+商业保险+再保险”的海水养殖保险模式[5]。2011年11月,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依据2011年签订的《水产养殖互保协议》向连续遭到第5号强热带风暴和第9号强热带风暴袭击的獐子岛集团公司所属荣成公司支付赔款512.7271万元(荣成公司总保额为2765.0541万元)。
  互助性是保险的原始特性,也是保险存在和运行的重要基础。而依此成立的互助保险组织的优点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一人为众,众为一人”原则。在互保组织内,成员间自我组织、自我管理、风险共担和互助共济,不以股东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强调为组织成员提供风险保障。在这种方式下,成员往往具有多重身份,既是保险人,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组织利益与成员个体利益能保持一致,便于成员主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进行防灾防损和核保理赔,抑制减少灾害事故。同时,又减少了因机构存在而出现的不必要的运营管理成本,降低了保费。互保模式在缓解商业保险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方面效果尤为突出,能有效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保险运行的影响。 目前,我国海水养殖业尚处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分散化养殖阶段,中小型养殖户和养殖企业居多,其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特别是海水养殖行业受自然风险影响较大,养殖户和养殖企业的多年积累性投入容易因一次风险事故而遭受毁灭性打击,从而影响产业的持续性发展。因此,在财政支持不足,商业保险参与有限的现状下,海水养殖户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进行“自保”是一条现实可行的出路。但我们也要清楚地意识到,互保模式也存在着互保组织法律地位不明,单个组织因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无法承受巨灾损失等问题。
  二、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发展路径构想
  基于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发展现状,考虑到海洋风险具有巨灾属性,参考国内外发展经验,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应以现有养殖主体为主要对象,在区分不同经营主体风险承担能力的基础上,建立以国家巨灾保险体系和海水养殖再保险机制为支撑,互助保险、商业保险和专业自保公司共存的海水养殖保险发展路径(见图1)。
  其中, 需求方根据生产形式划分为个体养殖户、中小型养殖企业、大型养殖企业或上市公司。个体养殖户可以通过在小范围组织养殖合作社或参与养殖协会的方式参与海水养殖保险投保。供给方主要包括互助保险形式的保险合作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需求方根据各自需要,可选择不同类型保险组织投保,个体养殖户也可以村、 镇为单位组织成立专业的保险合作社。国家设立专门的海水养殖再保险公司向所有海水养殖保险组织提供强制分保,并向国家巨灾风险基金进行强制转分保;海水养殖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海外再保险市场和国内外资本市场进一步分散风险。各保险供给主体按盈余的一定比例向国家巨灾风险基金缴纳保障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税收、补贴、转移支付等方式向供需双方提供财政支持。
  值得说明的是,互助保险包含多种形式,既有公司制的相互保险公司,也有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社等非公司组织形式。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传统的互助组织形式未必就能满足海水养殖保险发展的需要。若按传统合作社坚持的“合作社七项原则”组建,虽然突出了合作社“人合”组织的特点,但很难满足海水养殖保险的巨额资金需要。因为保险的实质是利用资金对损失进行补偿,是一种金融活动,既对资金(或资本)有着更为苛刻的要求,又需要保持足够数量的承保标的以保证经营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保险合作社的独特之处在于合作社是人和资本的结合体,而非简单的人合组织。因此,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可以参考新一代合作社和有限合作组织[6]等对资金要求较高的合作组织新形式的经验,尝试创建具有海水养殖保险特色的新型合作社。
  三、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发展路径的选择依据
  在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路径中,互助保险和专业自保公司是比较特殊的保险主体。之所以选择互助保险和专业自保公司相结合的方式作为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路径,主要原因主要如下:
  (一)互助保险和专业自保公司主要依靠养殖户或养殖企业自有资金支持
  海水养殖保险发展需要财政支持的主要原因是财政通过补贴或税收手段降低保险经营成本,从而降低保费, 以此吸引养殖户或养殖企业投保。而互助保险和专业自保公司在资金支持上对财政的依赖度降低,政府和财政可以转而将力量集中在政策、法律、制度构建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两个角度,地方政府则仅需发挥引导、协调、宣传的职责即可。互助保险和专业自保公司均是以市场机制为导向的独立市场经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压力,也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商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互助保险和专业自保公司在解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方面具有其他保险组织不可比拟的先天优势
  互助保险和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将传统保险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转化为组织内部问题加以解决。互助保险的参与者们在组织框架下成为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既有利于信息传递,也能有效达成互相监督的共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而专业自保公司,本身就是企业集团下属公司, 通常只承保集团内部标的风险,一方面对集团风险数据掌握全面,另一方面客观上与集团也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务效应。因此,无论是互助保险,还是专业自保公司,都是缓解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最优选择。   (三)互助保险和专业自保公司与我国海水养殖产业发展的现在与未来高度契合
  互助是保险最原始的特性之一,无论是保险合作社,还是相互保险组织,其成员都有着共同的风险保障需求。互助保险模式在国内外都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且与我国当前海水养殖业高度分散化的经营特点吻合。而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构建全国性和区域性互助保险机构, 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一模式。可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基础上组建全国性海水养殖互助保险机构,在开展海水养殖活动的各省份设立分支机构,或依据产品、海区等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设立区域分支机构,在广大养殖户中推行海水养殖互助保险。专业自保公司则是中国海水养殖业在实现工业化、产业化、技术化、深海化的必然选择。作为风险管理的高级形式,专业自保公司可以为海水养殖企业集团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把损失补偿与防灾防损、企业管理有机融合,符合海水养殖产业的发展趋势。
  (四)互助保险和专业自保公司可有效拓展海水养殖保险的可保风险范围
  互助保险和专业自保公司在可保风险范围选择上比商业保险公司更具灵活性。互助保险以共有风险为前提,可以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扩大可保风险的范围; 专业自保公司虽然按商业保险模式经营,但由于风险主要源于集团内部,对可保风险的选择更有针对性,可直接根据集团海水养殖活动的风险现状,安排选择可保风险范围,而不必像商业保险公司那样顾虑重重。因此,更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可保风险选择策略,也使互助保险和专业自保公司在发展海水养殖保险领域更具优势。
  四、海水养殖保险中财政支持方面的考量
  目前,国内的普遍观点认为,海水养殖保险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故相关学者的观点是将海水养殖保险政策化,以缓解商业保险难以开展的压力。但政策化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要解决财政支持的来源。从财政支出规模的一般原则(充分保障、适度有效、量力而行、根据公共性程度的高低区分轻重缓急)看,虽然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职能,但受到收入来源和用途的限制,财政资金在农业保险这类准公共产品的使用方面需要谨慎选择和安排,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如小麦、水稻等作物,猪牛羊等满足肉食用途的家畜)供给方面的保障肯定是要优先安排的。因此,在当前我国财政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整个农业提供全面的政策性保险保障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在发达国家,国家财政对农业以及农业保险的支持也不是均等的、全方位的。此外,我国农业保险体制还不完善,财政补贴对用于农险的品种、比例等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形成, 这些问题也限制了财政补贴的有效使用。
  如果将农业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由财政负责,还必须要考虑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海水养殖产业主要存在于东部沿海省份,这些省份也享受了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受到消费习惯和饮食结构的影响,东部沿海省市的海产品消费规模也远大于内陆省市。如果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显然对于没有享受到海水养殖业经济效益和消费的内陆省份是不公平的。当然,片面强调公平性也不是限制政府支持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的理论依据。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向应该有所选择。
  因此,从整体看,中央财政应更集中于公共性较强的三农公共产品,从农业保险角度看,一方面集中于关系粮食安全和国家稳定的基础性农业粮食产品的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建立针对整个农业的巨灾保险体制,充当各类农业巨灾风险的最后保险人、稳定器,扶持相关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发展。而像海水养殖保险这类区域性较强的准公共产品,更多的应该由地方财政进行资金支持。但受到我国二元财政体制的影响,财政集权程度较高,中央财政实力较为雄厚,地方财政特别是乡镇级财政事权和财权严重倒挂,无法负担提供区域性准公共产品的重任。故发展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如果单纯地从准公共产品角度论证财政对农业保险特别是对海水养殖保险的支持,缺少足够的理论依据,但是从农业作为第一产业的重要性以及粮食安全的角度入手,通过把农业现代化、 产业化发展路径选择与保险的基本特征相结合,既可以丰富财政支持的理论依据,也更有利于推动海水养殖保险的开展。海水养殖业是国民经济第一产业——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粮食安全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间接起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作用。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推荐各国共同使用“food security and nutrition”这一概念的内涵,我们应重视海水养殖所提供的以鱼类为代表的各类海产品在满足“粮食安全”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CFS)2014年的相关报告中指出,鱼类是一项重要的食物来源,但其价值在现有的“粮食安全与营养”战略中被忽视了[7]。鉴于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对海洋渔业捕捞的影响,海水养殖在鱼类、藻类食物提供方面应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也正式基于对上述因素的考虑,海水养殖业对粮食安全, 乃至国家安全都具有重大的影响,作为能有效保障海水养殖活动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海水养殖保险理应得到国家政策鼓励和财政政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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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丹;校对:龙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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