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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不仅在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议,在法学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审判实务中法院工作人员也同样存在一定的困惑,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意见。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是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从而依据其保险或保证的性质,分别适用相映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来做出最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