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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列举了目前我国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的问题,并分析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指出高校管理中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对高校行政化管理的体制和思维尚未得到改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高效管理 问题 对策
目前,我国高校在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的问题。近年来,高校被学生起诉,一方面反映了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国高校在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确实十分严重。
一、 目前高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招生方面。众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国各个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并不一致。特别是北京,就其教育发达程度和国家对其教育投入的经费来说,均遥遥领先于其它省市,如果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应该远远高于其它省份,但情况却正好相反。因此,对北京地区考生的高考低分录取的政策相对于其它地区的考生来讲都是不公平的,甚至山东省的几位考生还专门为此诉诸法院。
另外,关于招收保送生的问题,按照国家教委1988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但在近些年的招生工作中,由于受到当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及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在招收保送生工作中,不正之风已非常严重,以致严重影响到了招生的公平性以及违背了制定《条例》的宗旨。
2、对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处分学生方面。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前国家教委分别于1989年与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如果有兴趣上各个高校的校园网页去浏览一下,就会发现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有的高校在一些处罚性条款——尤其是对学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规定往往本身就不合法。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29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之中,并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第63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前提应是高等学校的“学校纪律”规定的本身应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的规定,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任意扩大,自我授权。
二、问题出现的原因
1、由于计划经济年代行政管理的体制与思维尚未改变,高校自主管理权很难得到落实。例如高校进人有人事指针限制,进一个人很困难。而且,人进了高校,因高校控制着户口和档案,服务合同到期后想出去也极为困难。另外,高校想主动清退不合格人员因体制的限制也很困难。高校内机构的设置与动作基本等同于行政机构,“官本位”意识浓厚,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员在对待学生管理的问题上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根本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
2、一些在计划经济年代产生和实行的政策长期以来一直被延续下来,没有主动地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而加以改革。例如当初制定北京地区高考考生低分录取的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从当时首都经济无法解决那么多青年就业的问题考虑的。如果将那么多无法安排就业的青年人放到社会上不利于首都的治安,为了首都治安的稳定,干脆让他们去读书。当然,不管是在该政策实行之初还是在今天,该政策的实行产生的结果都是不公平的。但问题是当初出台该政策时人们对公平问题尚未予以重视,而且当时人人向往首都,无限地羡慕幸福地生活在首都的人们,所以让首都的人们沾点优惠全国人民都能容忍甚至能理解。而现在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宪法所确认的公平权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人们开始思索该政策的公平性问题。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与文化中心,国家对其教育投入大量的经费,其教育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那么再出现那种各省的考生只有精英才能上北大、清华,而北京稍优秀甚至普通的考生就可以上北大、清华的情况,是非常不公平的,人们对此再也无法继续忍受。因为北大、清华是全中国人的北大、清华,而非北京人所独有。前些年报刊曾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这个问题至今并未得到解决,讨论的唯一结果就是北京地区高考改成单独命题了。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必须加强高等教育自身的及有关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的研究,加快高等教育立法以及及时清理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的步伐,解决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无法可依和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的现状。可喜的是,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滞后于时代要求的问题并正着手予以解决。
2、高等教育要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对计划经济年代遗留下来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从性质上来看或为实践所证明已严重不公平的或在实践中产生大量腐败问题的,对高校的现行管理体制也应锐意改革,革除目前高校中存在的官僚的陈腐的积习,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专家、教授以及学生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使高校真正地实现自治。另外,对学术管理问题,应健全专家的以及民间的评估机制,学术问题应由高校的自律及知识分子的良知来决定。
3、最后一点,必须强调的是,以上所有的这些措施都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对我国高等教育来说,只有确立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止于至善的信念以及蔡元培先生所说的“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乃大师之大”的理念,只有不断地努力地去革除高等教育中的积弊与陈习,才能使高校避开社会浮躁风气的冲击,成为知识分子研究学问和保持良心的象牙塔。
关键词:高效管理 问题 对策
目前,我国高校在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的问题。近年来,高校被学生起诉,一方面反映了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国高校在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确实十分严重。
一、 目前高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招生方面。众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国各个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并不一致。特别是北京,就其教育发达程度和国家对其教育投入的经费来说,均遥遥领先于其它省市,如果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应该远远高于其它省份,但情况却正好相反。因此,对北京地区考生的高考低分录取的政策相对于其它地区的考生来讲都是不公平的,甚至山东省的几位考生还专门为此诉诸法院。
另外,关于招收保送生的问题,按照国家教委1988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但在近些年的招生工作中,由于受到当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及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在招收保送生工作中,不正之风已非常严重,以致严重影响到了招生的公平性以及违背了制定《条例》的宗旨。
2、对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处分学生方面。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前国家教委分别于1989年与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如果有兴趣上各个高校的校园网页去浏览一下,就会发现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有的高校在一些处罚性条款——尤其是对学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规定往往本身就不合法。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29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之中,并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第63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前提应是高等学校的“学校纪律”规定的本身应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的规定,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任意扩大,自我授权。
二、问题出现的原因
1、由于计划经济年代行政管理的体制与思维尚未改变,高校自主管理权很难得到落实。例如高校进人有人事指针限制,进一个人很困难。而且,人进了高校,因高校控制着户口和档案,服务合同到期后想出去也极为困难。另外,高校想主动清退不合格人员因体制的限制也很困难。高校内机构的设置与动作基本等同于行政机构,“官本位”意识浓厚,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员在对待学生管理的问题上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根本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
2、一些在计划经济年代产生和实行的政策长期以来一直被延续下来,没有主动地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而加以改革。例如当初制定北京地区高考考生低分录取的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从当时首都经济无法解决那么多青年就业的问题考虑的。如果将那么多无法安排就业的青年人放到社会上不利于首都的治安,为了首都治安的稳定,干脆让他们去读书。当然,不管是在该政策实行之初还是在今天,该政策的实行产生的结果都是不公平的。但问题是当初出台该政策时人们对公平问题尚未予以重视,而且当时人人向往首都,无限地羡慕幸福地生活在首都的人们,所以让首都的人们沾点优惠全国人民都能容忍甚至能理解。而现在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宪法所确认的公平权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人们开始思索该政策的公平性问题。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与文化中心,国家对其教育投入大量的经费,其教育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那么再出现那种各省的考生只有精英才能上北大、清华,而北京稍优秀甚至普通的考生就可以上北大、清华的情况,是非常不公平的,人们对此再也无法继续忍受。因为北大、清华是全中国人的北大、清华,而非北京人所独有。前些年报刊曾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这个问题至今并未得到解决,讨论的唯一结果就是北京地区高考改成单独命题了。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必须加强高等教育自身的及有关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的研究,加快高等教育立法以及及时清理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的步伐,解决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无法可依和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的现状。可喜的是,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滞后于时代要求的问题并正着手予以解决。
2、高等教育要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对计划经济年代遗留下来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从性质上来看或为实践所证明已严重不公平的或在实践中产生大量腐败问题的,对高校的现行管理体制也应锐意改革,革除目前高校中存在的官僚的陈腐的积习,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专家、教授以及学生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使高校真正地实现自治。另外,对学术管理问题,应健全专家的以及民间的评估机制,学术问题应由高校的自律及知识分子的良知来决定。
3、最后一点,必须强调的是,以上所有的这些措施都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对我国高等教育来说,只有确立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止于至善的信念以及蔡元培先生所说的“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乃大师之大”的理念,只有不断地努力地去革除高等教育中的积弊与陈习,才能使高校避开社会浮躁风气的冲击,成为知识分子研究学问和保持良心的象牙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