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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李士祥、陈刚、林克庆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