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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在判断保险合同成立与否方面,其重要地位毋庸置疑。但在给付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具体规定还不太明朗,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造成混淆。在一般的给付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作为区分赌博与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意义不大,可以放宽保险利益的范围,吸纳更多形式的保险合同。而在以死亡为给付性的保险中,出于对生命谨慎负责的考虑,应该兼具英美法系的保险利益原则和大陆法系的同意原则这双重保障才能实现保险制度的正面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