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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式颁行的第一个关于编修地方志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说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