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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立法法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这主要是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不同情况的需要。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后,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数量由49个增加到314个(含30个自治州),增加了5.4倍。报批的地方性法规数量在增加的同时,也给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批准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增加了数倍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