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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的农田水利开发,由于国家统治力量相对薄弱,因而政府介入较少。官府权力的发动,多是在担心水利纠纷会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下才出示晓谕,或给圳照、戳记来对民间的水利秩序给予支持和保证。为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进行农田水利开发协作,台湾人民开发埤圳只能相互帮助,结成水利组织,并以民间规约为主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农田水利纠纷。台湾的农田水利法制在此期间初具规模,有序用水渐成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