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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警情日渐增多,基层派出所接警量大幅度增加,处置家庭婚姻、抚养、继承等家事矛盾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警情日益成为基层民警的重要“公事”之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派出所民警要主动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不断提高对家庭暴力警情的应对能力,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不断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一、家庭暴力警情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观念跟不上。当前,家暴行为依旧未完全摆脱“家庭内部事务”的标签,一些基层民警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态度,对当事人的求助重视程度不够,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消极应付家庭暴力警情,导致一些家庭暴力长期化,一些妇女儿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伤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出警不及时。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警情后,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民警职责意识不强,接到报警后以是家庭矛盾为由推脱或者不予及时出警的情况时有发生。
取证不主动。从理论上而言,发生在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本质上与其他公民之间发生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对人身权的侵犯,都会对受害人造成人身、精神伤害以及财产损失,人民警察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要求处警民警必须及时介入调查处理。但是,一些基层民警先入为主,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排除在案件之外,当作一般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取证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矛盾化解不到位。家庭暴力的存在,使得一些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长期处于恐惧之中,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但有的民警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小事”,重视程度不够,对施暴者缺乏必要的震慑,导致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些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放纵了一些施暴者,一些受害人的人身权长期处于被侵犯状态,一些受害人长期对施暴者隐忍,不良情绪得不到及时缓解,进而矛盾越积越深,引发严重的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基于亲情伦理,相对于普通公民之间的伤害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法律并未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而豁免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基层民警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才能减少家庭暴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要点
观念要跟上。家庭暴力行为从本质上而言与其他社会暴力没有区别,只是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较为特殊而已。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并未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作为豁免行为人责任的事由,家庭暴力本质上也是一种反社会行为。有时甚至因为隐蔽性较强,难以被社会发现,社会危害性更大,导致一些妇女儿童长期生活在对暴力的恐惧之中。有的受害人因权利得不到及时的救济,最后铤而走险,因报复发生的重伤害以及故意杀人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派出所民警要改变对家庭暴力警情简单处理的态度,从维护妇女儿童人权的大局出发,在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改变传统观念,以法治理念武装头脑,运用法治思维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警情,以有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处警调查要及时。《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在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安機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权、调查权的情况下,如果民警遇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报警而不予处置或调查则可能涉嫌行政不作为。如果导致报警求助者重大伤亡,民警可能还涉嫌渎职犯罪。面对家庭暴力警情,无论从民警的职责还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民警都应该义不容辞及时出警调查处理。不能因为是家庭暴力而降低调查取证的要求。只有按照一般的打架斗殴或故意伤害等警情调查处理,及时出警,及时制止暴力行为,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才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多方干预机制要健全。家庭暴力往往都因家庭矛盾而起,解开心结自然就能避免家庭暴力。民警出警后,要积极对冲突双方进行调处,解开双方心结,最大限度地将家庭暴力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事后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借助社会力量以及舆论的力量,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矫正,对受害人通过一些公益组织进行情绪疏导、疾病救治。通过社会多方的力量为受害人排忧解难。
警情性质要分清。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存在和发展的。每起家庭暴力警情的发生都有其特殊的原因。民警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视情况依法分类处理。一般而言,家庭暴力警情中受害的多为女性,女性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民警要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对于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从《婚姻法》的规定看已经符合离婚的条件了,但因为受害妇女取证意识不强,导致离婚的困难,民警要改变“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旧观念,及时固定证据,支持受害人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以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于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的家庭暴力警情,要善于运用感情的力量,促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尽量达成调解协议。三是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行为,要给予行为人一定的震慑,对需要留存证据的可以要求出具具结悔过书的形式对行为人警告处理。四是对于持有凶器伤害家庭成员,导致家庭成员伤害程度较重,社会公愤较大的家庭暴力警情,要及时立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
“家是讲情的地方”,对于一般的偶发性的家庭暴力警情,通过调解、和解等手段及时化解,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家也是讲理的地方”,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警情,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及时依法处理,既是保障受害人人权的需要,也是打击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矫正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家庭关系,也是社会的需要,可以实现以儆效尤的执法效果,保护更多公民的权利。
一、家庭暴力警情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观念跟不上。当前,家暴行为依旧未完全摆脱“家庭内部事务”的标签,一些基层民警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态度,对当事人的求助重视程度不够,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消极应付家庭暴力警情,导致一些家庭暴力长期化,一些妇女儿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伤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出警不及时。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警情后,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民警职责意识不强,接到报警后以是家庭矛盾为由推脱或者不予及时出警的情况时有发生。
取证不主动。从理论上而言,发生在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本质上与其他公民之间发生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对人身权的侵犯,都会对受害人造成人身、精神伤害以及财产损失,人民警察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要求处警民警必须及时介入调查处理。但是,一些基层民警先入为主,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排除在案件之外,当作一般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取证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矛盾化解不到位。家庭暴力的存在,使得一些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长期处于恐惧之中,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但有的民警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小事”,重视程度不够,对施暴者缺乏必要的震慑,导致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些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放纵了一些施暴者,一些受害人的人身权长期处于被侵犯状态,一些受害人长期对施暴者隐忍,不良情绪得不到及时缓解,进而矛盾越积越深,引发严重的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基于亲情伦理,相对于普通公民之间的伤害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法律并未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而豁免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基层民警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才能减少家庭暴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要点
观念要跟上。家庭暴力行为从本质上而言与其他社会暴力没有区别,只是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较为特殊而已。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并未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作为豁免行为人责任的事由,家庭暴力本质上也是一种反社会行为。有时甚至因为隐蔽性较强,难以被社会发现,社会危害性更大,导致一些妇女儿童长期生活在对暴力的恐惧之中。有的受害人因权利得不到及时的救济,最后铤而走险,因报复发生的重伤害以及故意杀人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派出所民警要改变对家庭暴力警情简单处理的态度,从维护妇女儿童人权的大局出发,在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改变传统观念,以法治理念武装头脑,运用法治思维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警情,以有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处警调查要及时。《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在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安機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权、调查权的情况下,如果民警遇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报警而不予处置或调查则可能涉嫌行政不作为。如果导致报警求助者重大伤亡,民警可能还涉嫌渎职犯罪。面对家庭暴力警情,无论从民警的职责还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民警都应该义不容辞及时出警调查处理。不能因为是家庭暴力而降低调查取证的要求。只有按照一般的打架斗殴或故意伤害等警情调查处理,及时出警,及时制止暴力行为,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才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多方干预机制要健全。家庭暴力往往都因家庭矛盾而起,解开心结自然就能避免家庭暴力。民警出警后,要积极对冲突双方进行调处,解开双方心结,最大限度地将家庭暴力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事后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借助社会力量以及舆论的力量,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矫正,对受害人通过一些公益组织进行情绪疏导、疾病救治。通过社会多方的力量为受害人排忧解难。
警情性质要分清。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存在和发展的。每起家庭暴力警情的发生都有其特殊的原因。民警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视情况依法分类处理。一般而言,家庭暴力警情中受害的多为女性,女性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民警要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对于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从《婚姻法》的规定看已经符合离婚的条件了,但因为受害妇女取证意识不强,导致离婚的困难,民警要改变“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旧观念,及时固定证据,支持受害人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以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于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的家庭暴力警情,要善于运用感情的力量,促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尽量达成调解协议。三是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行为,要给予行为人一定的震慑,对需要留存证据的可以要求出具具结悔过书的形式对行为人警告处理。四是对于持有凶器伤害家庭成员,导致家庭成员伤害程度较重,社会公愤较大的家庭暴力警情,要及时立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
“家是讲情的地方”,对于一般的偶发性的家庭暴力警情,通过调解、和解等手段及时化解,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家也是讲理的地方”,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警情,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及时依法处理,既是保障受害人人权的需要,也是打击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矫正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家庭关系,也是社会的需要,可以实现以儆效尤的执法效果,保护更多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