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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弊端表现在:法官包揽调查,当事人基本上不负举证责任;开庭审判走过场,基本上是先定后审;庭审采取纠问式,当事人被动应答,较少主动行为,合议庭合而不议,审而不判,作用不显;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在改革中,应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强调公开审判,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页的职责,实现“审”与“判”的统一;加强法院自身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