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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讲述了政治权利的原理,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正是《社会契约论》为自由平等,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通过对《社会契约论》及相关文献的阅读,对理论内容进行了梳理并谈及了自己的心得和体会。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心得体会
中图分类号:B56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129-01
制度设计是政治治理活动中一个很重要问题,一个有着良好制度的政府才会产生出良好的公民。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深深地影响了世界各国的人民,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接受,其致力于更好的建设政府,对我国当前的体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写作背景
18世纪的法国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再枷锁之中”,卢梭意识到政府存在的缺陷,意图通过社会契约论来形成一个更好的政府,使人意识到的自己是国家的主权者,人民的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只有自己才是自己的主人。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卷 从原始社会引出社会契约。
在原始社会中,人人处于独立的状态,是自由而平等的。当个人的力量(是一定的,无法增大)无法抵抗外界的危险,则需要通过人们的联合来壮大力量共同抵抗危险,这时候人们通过公约结合在一起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社会契约便作为特殊的公约而产生。
通过这一点,卢梭否定了强力说,因为强力不构成权利,且不是持久的。
(二)第二卷 主权和法律问题。
主权既不可分割也不可转让,而法律是公意的公开宣示。人们通过结合形成社会契约,这样每个成员便具有了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主权的一个成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又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①卢梭将全体的意志定义为秩序,抽象为人格化的法规,通过法律来运行主权表达公意,因此法律就成了公意的公开宣示。
(三)第三卷 政府的形式问题。
政府是在属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间体。他的目的是使这两者相适应,并负责法律的执行和保障公民的社会自由和政治自由。
政府形式的形成受人口数量、国土面积和剩余财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主要形式有三种,即民主制政府、贵族制政府和专制政府。这里的民主制是全民的统治,贵族制是少数人的统治,而专制政府指一个人的统治。
卢梭最欣赏的是贵族政府,国土面积不大不小,且剩余财富适中。
(四)第四卷 从罗马政府和宗教论国家良好体制建设。
罗马政府是历史上存在过的最好的政府。
在投票制度上,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始终是存在多数之中的,卢梭指出不同性质的事项需要不同的投票计算方法来决定投票结果。若是重大的事项就需要票数接近全体一致;而事情需要迅速解决,则规定的票数之差就要尽量缩小;若是必须立刻作出决定的讨论,甚至只需超过一票即可。
在选举制度上有选定和抽签两种方法。在卢梭看来选定是相当适宜于贵族制,而抽签适宜民主制国家。若是投票选举和抽签两个办法都用的话,则投票选举适宜用于挑选有专门才能才可担任职务的人,比如说指挥官;而只需要头脑健全并怀有公正之心的人就可担任的职务可以通过抽签来确定人选。
其他的一些制度。风尚舆论是活的法律应当注重对风尚和舆论的引领;保民官制度是法律和立法的保护者,是行政权力的调节者,保持政府和人民的平衡;另外在国家存亡难定的时候,可以设立独裁者,独裁者可以做除立法以外的其他事情,但独裁者只是临时机构,设置的时间不宜过长。
宗教是早期各国建立的基础,有着和政治统一或分离的事实。卢梭指出,宗教和法律都是神圣的,它们都引领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生活,宗教不仅能够而且应当做为一个合法的部分纳入政治共同体。
三、心得体会
通过阅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明白贵族制政府它不单单只是世袭它还可以是选举的,选举的贵族制政府是接近民主的政府,因为真正完全民主的政府是根本不存在的。我们意识到自己作为主权者所应当享有的主权,政府只是进行主权行为的机构,它的权利是来源与人民的等等。
尤其是法律的制定,法律的目的总是向着自由和平等的,因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结果,因而是维护共同利益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它的语言应当是通俗易懂的。
(一)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在历史上和今天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首先因为它肯定了人作为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与自由,使人类发现自己、认识自己、保护自己,做自己的主人。社会契约中的公意即是法律,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在法律的控制之下,人民才是真正的主权者,政府只不过是传达公意进行主权行为的人,政府的成员和行为是不应该过多的,过多了反倒会减损它的力量。并且立法是尤其重要的一项权利,立法权是万万不可和行政权一起交到少数的几个人手中的,它们应该分开,以免个人利益使他们从中耍花招,这样人们的自由才是可以的到保障的。
在国家政治体制的建设中,采用投票选举还是使用抽签要根据事情的性质来区别对待这也是很有道理的。另外,宗教的神圣性若是能够与法律的社会性相结合融入到国家的体制建设中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二)存在的不足。
卢梭曾指出一旦有了代表,人民便没有自由可言了。然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为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设立的,其宗旨就是为所代表的人民利益发声。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国情下,全面直选没有可操作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对选民负责的机制是可以很好地维护人民的意愿体现公意。当然制度的实施是一定需要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来保证实施的。
社会契约论假定人人都是善良的,可以得出公意。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这种多数人投票体现的公意往往是会出错的,有可能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注释:
①卢梭著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第21页。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014.9重印).
[2]李一晓.卢梭《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J].理论前沿,2014,(9).
[3][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M].黄晓彦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
[4]郁建兴.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9(5).
[5]黄晓明.论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D].安徽大学,2007.
作者简介:胡青青(1992—),女,汉族,四川宜宾市人,法学硕士,江西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心得体会
中图分类号:B56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129-01
制度设计是政治治理活动中一个很重要问题,一个有着良好制度的政府才会产生出良好的公民。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深深地影响了世界各国的人民,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接受,其致力于更好的建设政府,对我国当前的体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写作背景
18世纪的法国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再枷锁之中”,卢梭意识到政府存在的缺陷,意图通过社会契约论来形成一个更好的政府,使人意识到的自己是国家的主权者,人民的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只有自己才是自己的主人。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卷 从原始社会引出社会契约。
在原始社会中,人人处于独立的状态,是自由而平等的。当个人的力量(是一定的,无法增大)无法抵抗外界的危险,则需要通过人们的联合来壮大力量共同抵抗危险,这时候人们通过公约结合在一起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社会契约便作为特殊的公约而产生。
通过这一点,卢梭否定了强力说,因为强力不构成权利,且不是持久的。
(二)第二卷 主权和法律问题。
主权既不可分割也不可转让,而法律是公意的公开宣示。人们通过结合形成社会契约,这样每个成员便具有了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主权的一个成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又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①卢梭将全体的意志定义为秩序,抽象为人格化的法规,通过法律来运行主权表达公意,因此法律就成了公意的公开宣示。
(三)第三卷 政府的形式问题。
政府是在属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间体。他的目的是使这两者相适应,并负责法律的执行和保障公民的社会自由和政治自由。
政府形式的形成受人口数量、国土面积和剩余财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主要形式有三种,即民主制政府、贵族制政府和专制政府。这里的民主制是全民的统治,贵族制是少数人的统治,而专制政府指一个人的统治。
卢梭最欣赏的是贵族政府,国土面积不大不小,且剩余财富适中。
(四)第四卷 从罗马政府和宗教论国家良好体制建设。
罗马政府是历史上存在过的最好的政府。
在投票制度上,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始终是存在多数之中的,卢梭指出不同性质的事项需要不同的投票计算方法来决定投票结果。若是重大的事项就需要票数接近全体一致;而事情需要迅速解决,则规定的票数之差就要尽量缩小;若是必须立刻作出决定的讨论,甚至只需超过一票即可。
在选举制度上有选定和抽签两种方法。在卢梭看来选定是相当适宜于贵族制,而抽签适宜民主制国家。若是投票选举和抽签两个办法都用的话,则投票选举适宜用于挑选有专门才能才可担任职务的人,比如说指挥官;而只需要头脑健全并怀有公正之心的人就可担任的职务可以通过抽签来确定人选。
其他的一些制度。风尚舆论是活的法律应当注重对风尚和舆论的引领;保民官制度是法律和立法的保护者,是行政权力的调节者,保持政府和人民的平衡;另外在国家存亡难定的时候,可以设立独裁者,独裁者可以做除立法以外的其他事情,但独裁者只是临时机构,设置的时间不宜过长。
宗教是早期各国建立的基础,有着和政治统一或分离的事实。卢梭指出,宗教和法律都是神圣的,它们都引领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生活,宗教不仅能够而且应当做为一个合法的部分纳入政治共同体。
三、心得体会
通过阅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明白贵族制政府它不单单只是世袭它还可以是选举的,选举的贵族制政府是接近民主的政府,因为真正完全民主的政府是根本不存在的。我们意识到自己作为主权者所应当享有的主权,政府只是进行主权行为的机构,它的权利是来源与人民的等等。
尤其是法律的制定,法律的目的总是向着自由和平等的,因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结果,因而是维护共同利益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它的语言应当是通俗易懂的。
(一)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在历史上和今天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首先因为它肯定了人作为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与自由,使人类发现自己、认识自己、保护自己,做自己的主人。社会契约中的公意即是法律,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在法律的控制之下,人民才是真正的主权者,政府只不过是传达公意进行主权行为的人,政府的成员和行为是不应该过多的,过多了反倒会减损它的力量。并且立法是尤其重要的一项权利,立法权是万万不可和行政权一起交到少数的几个人手中的,它们应该分开,以免个人利益使他们从中耍花招,这样人们的自由才是可以的到保障的。
在国家政治体制的建设中,采用投票选举还是使用抽签要根据事情的性质来区别对待这也是很有道理的。另外,宗教的神圣性若是能够与法律的社会性相结合融入到国家的体制建设中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二)存在的不足。
卢梭曾指出一旦有了代表,人民便没有自由可言了。然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为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设立的,其宗旨就是为所代表的人民利益发声。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国情下,全面直选没有可操作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对选民负责的机制是可以很好地维护人民的意愿体现公意。当然制度的实施是一定需要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来保证实施的。
社会契约论假定人人都是善良的,可以得出公意。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这种多数人投票体现的公意往往是会出错的,有可能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注释:
①卢梭著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第21页。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014.9重印).
[2]李一晓.卢梭《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J].理论前沿,2014,(9).
[3][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M].黄晓彦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
[4]郁建兴.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9(5).
[5]黄晓明.论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D].安徽大学,2007.
作者简介:胡青青(1992—),女,汉族,四川宜宾市人,法学硕士,江西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