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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规计[2017]44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我部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5]397号)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于投资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水利部授权各流域机构或部直属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材料和项目成果报水利部备案。水利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对各流域机构或部直属单位已组织验收的项目进行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