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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学习研究《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过程中发现了其中一些不一致的地方,特别是涉及应收款项的资产交换中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认定,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同时,对财政部于2002年10月印发的《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问题解答》中关于“对在非贷币性交易中涉及补价并考虑相关税金时收益的确认”的解答谈谈自己的体会,不妥之处,敬请各位专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