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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现行法律对迟延履行责任所作的规定。然而,围绕迟延履行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理论和实践一直存有争议。本文结合相关文件及司法裁判案例,对迟延履行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