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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是某企业员工,1987年到被诉人单位工作,2004年9月因怀孕药物流产,遵医嘱休息一个月。一个月后复查,发现流产不干净,于2004年10月清宫,医生开出假条要求该女士再休息一个月。2004年10月末,刘女士去被诉人企业交诊断书时,车间告知已将刘女士介绍到劳资科待岗,刘女士去劳资科询问情况时,劳资科长说:“诊断书没有用,不用交了,交了也不能开资,你自己交养老保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