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商业化、旅游化现象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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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旅游化、商业化模式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通过泰宁梅林戏及傩舞及国内外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商业利用的典型案例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旅游化、商业化的模式既有内在动因也存在矛盾对立,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商业运用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梅林戏;旅游化商业化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15-03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自从上世纪50年代初日本政府公布“无形文化财”保护法并把这个概念带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后,各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益重视,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使之成为国际共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已成为当前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热点,而在实践中,通过旅游化、商业化模式成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日益得到重视。本文拟以泰宁入选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梅林戏和入选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傩舞的保护和传承及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化、商业化的典型案例为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旅游化、商业化现象进行初步的探究。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特点及泰宁梅林戏、傩舞的基本概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与特点。
  《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
  (二)泰宁梅林戏:中原文化与闽越古文化结合的艺术标本。
  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泰宁梅林戏,俗称土戏、土京戏,清代乾嘉年间,徽调经浙江、江西两路传入泰宁后,与当地方言和民歌小调、道教音乐相融合,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剧种,是福建省地方戏曲剧种之一,流行于泰宁、将乐、顺昌、邵武、光泽等地,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是中原文化与闽越古文化结合的艺术标本。当地百姓长期流传着一首民谣:“梅林十八坊,十户子弟九担箱,敲起叮当鼓,唱起摩朗腔。茅担抬石臼,抬到段中央,搭起土戏台,唱到大天光。 ”这说明了梅林戏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深受观众喜爱。
  梅林戏的唱腔优美动人,表演风格古朴粗犷,具有严格的程式,唱、做、念、打都具有鲜明的个性,服装和化装比较朴素。表演中有类似古时“娱神”和提线木偶的科介动作,还有“耍撩牙”“叶火变裙”“变脸”等众多的传统特技。梅林戏有传统剧目330多个,已收集记录有剧本的130多个,经整理上演的较好传统剧目包括《飞龙带》、《蓝腰带》、《鸳鸯带》、《雌雄鞭》等30多个。
  戏剧界把徽戏视为戏剧的活化石,梅林戏源于徽戏,至今仍较好地保存了徽戏的艺术特征,是研究徽派艺术,探寻中国戏曲史等的发展历史的一件不可多得的戏曲形态。
  (三)泰宁傩舞:民间舞蹈“活化石”的千年守望
  傩舞,起源于殷商时期,至今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是泰宁县独特的一种民间舞蹈,这种民间舞蹈被人类学、历史学及艺术学视为活化石,是古代驱逐疫鬼祭祀仪式的一种巫舞。2005年被列为福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目前在泰宁流传的傩舞主要表演队伍在“中国历史文化名村”、“首批中国传统村落”的泰宁县新桥乡大源村,是迎神庙会期间陪同菩萨出游,旨在驱邪祈福的民間舞蹈,它的表演一般都在空旷的场地。其形式与舞步雷同,但亦非全似,具有本地风土色彩。傩舞队面具凶煞,舞姿粗犷,鼓声震天,舞队前后穿梭跳跃,给人一种古朴、神秘的感受。天长日久,它成为了祈求五谷丰登,风调雨顺和驱邪避灾的仪式。傩舞队在泰宁、三明都小有名气,多次应邀参加市、县举办的各种大型艺术活动和踩街游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化、商业化的内在动因及典型案例
  “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对于民族,文化是灵魂和旗帜;对于国家,文化是形象和软实力,对于一个地区或单位,文化是品牌和资源。当今世界,文化融入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已成为当代旅游的灵魂和依托、商业的契机和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内在的价值和稀缺性特征,成为现代旅游开发、商业利用最珍贵的资源。而旅游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广泛、最大众的交流方式,商业作为与人们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的经济活动,已然成为非物质文化展示、传播、推动的重要载体。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创造的财富,其中既有自给自足的生产,也有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前者满足自我消费的需要,后者通过交换获取利润,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无论在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时代,在广泛的领域和程度上参与商品交换、流通,商品性特征明显。泰宁梅林戏同其他传统戏剧一样,作为一种表演艺术,从早期的娱乐、民俗表演发展到以商业演出求生存的专业戏班,而正是这种带有商业化传播,既将这门艺术更快更广地推向大众,让更多观众有机会享受戏剧艺术的独特美质,又推动了这门古老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据资料记载梅林戏早期盛行的演出班子有“四季班”、“火贤班”。清末民初相继成立了“福顺班”、“福善班”等专业戏班,演出市场拓展到邵武、顺昌、光泽、浙江温州、江西的石城、黎川、广昌等地,演出剧目有 800 多个。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强烈的地域性、顽强的适应性等特征,也是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独特性和差异性的内涵,而群众基础性强、易于被民众接受,其潜在的旅游价值,如由其历史价值延伸出来的文化旅游、休闲旅游、教育旅游价值,以及由其时代价值所延伸出来的科学旅游、旅游产品、旅游产业价值等,是最适合市场化的文化要素。实践证明,遗产保护得越好,其利用价值也就越大,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才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平台,旅游无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一个重要途径。旅游从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活动,它具有继承、发展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功能,旅游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近年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结合的地区不仅有效地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同时也为地区旅游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实践证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恰当的途径与市场接轨、与旅游融合、与产业嫁接,既提升了产品质量和文化内涵,增强游客的情感互动,又展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价值,增强了其自身发展的造血功能。
  纵观国内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实践探索,总的思路是将遗产保护放置在市场化的背景下来讨论,并将通过商业化、旅游化运作走市场经济道路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从国外来看,希腊、英、美、法、意、日、韩等国都十分重视通过商业化和旅游化运作對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特别典型的是韩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和旅游化开发而突显特色。一方面,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商业机构大规模开发,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被开发成商品。另一方面,韩国十分重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通过现代旅游开发极大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如江陵端午祭和祭日演出的假面戏年年在当地举办盛大的旅游活动,吸引了国内国际百万人次参与和观光,使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巨大的文化产业,发展了当地的经济。
  从国内来看,地方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得到充分激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商业运用的成功案例也不少。
  如刘三姐歌谣是中华民族民间传统艺术文化的瑰宝,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价值早已体现,1961年,新中国电影史上第一部、也是最为成功的音乐风光故事片《刘三姐》在国内外公映。电影中刘三姐纯朴、智慧的形象,优美抒情的壮族山歌,连同秀美的桂林山水走进了亿万观众的视线中,使刘三姐这个被神话了的历史人物,成为当时中国不可多得的超级偶像人物。1979年,新加坡10家影院同时上映《刘三姐》;1980年,香港和澳门第三次复映电影《刘三姐》,售票额超过前两次的纪录。尤其是进入21世纪,《印象?刘三姐》大型山水实景演出,不仅大大增强了刘三姐歌谣的影响力,而且成为广西旅游的一个重要品牌。世界旅游组织官员看过演出后如是评价:“这是全世界看不到的演出,从地球上任何地方买张飞机票飞来看再飞回去都值得”。这一品牌与每年 “三月三”歌节使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一个巨大的文化产业,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再如泰宁梅林戏作为中原文化与古老闽越文化有机结合的标本,成为泰宁旅游的一张名片。从上世纪80年代起,伴随泰宁旅游起步、发育、成长,与泰宁旅游相融合、同发展。近年来,为加强梅林戏的保护,政府在不断完善梅林戏剧团基础设施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旅游产业发展为依托,着力为梅林戏“搭舞台、建平台、育人才、留人才,不增强梅林戏自身造血功能。一方面,以泰宁梅林戏剧团为支撑成立梅林戏文化艺术保护传承中心,筹建了泰宁民俗风情演艺馆,精心排演具有浓厚泰宁特色的《梅林谣》、《看大戏》等民俗表演,向游客传播梅林戏和泰宁的旅游文化,努力把梅林戏打造成泰宁旅游的文化名片;另一方面,挖掘梅林戏市场潜力,拓展演出市场,上世纪90年代开始,剧团足迹遍布闽赣浙粤等省,平均每年演出300多场,演出季在7个月以上。商业化、旅游化为梅林戏注入可持续的造血机能,成就了“天下第一团”的美誉,让古老的艺术焕发新光彩。
  除梅林戏外,泰宁另一个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商业运作相融合而卓有成效的是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名录的傩舞。民俗及民俗表演是当代世界旅游开发的重要资源,傩舞作为一种民俗活动、民俗表演时下已非常罕见。为了有效开发和保护好这一独特而珍贵的遗产资源,相关部门在保护其原生态的生存环境――泰宁县新桥乡大源村民俗活动的同时,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引入现代旅游元素,开发旅游产品,培育民俗旅游精品村,目前,该村入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首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游客逐年递增。另一方面,引导、鼓励、扶持参考民俗商业表演及物品的商业开发,偿试使傩舞走出山村进入都市。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化、商业化现象与遗产保护的矛盾对立
  目前,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在旅游开发时,一些地方出现了将传统文化庸俗化、低级趣味化和过度商业化的现象,导致了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商业利用一定程度的矛盾对立。
  从国外来看,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已经引起了人们的不安,由于出于对利益的追求,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原貌逐步被扭曲和改变。商品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了规模化、模式化,表演艺术本身也成了一种商品,正在逐步失去韩国传统文化原有的文化内涵。为此,韩国政府实施"国家级文化财产"指定表演者制度,但是由于商业运作中的"舞台"表演需求,被指定为国家级文化财的表演者随时随地都会被搬上"舞台",使得保护效果并不明显。从国内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单纯从经济效益出发,持急功近利的心态,重申报、轻保护。于是,出现了六省争抢“牛郎织女”的籍贯,十几个城市虎视眈眈于“梁祝故里”的归属,一部《三字经》令两城市打得不可开交等现象。还有一些地方的非遗成为旅游景点,变成时尚消费品和文化标签。
  从相关研究及实践来看,二者的矛盾对立突出表现在过度商业化、旅游化可能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性,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断裂。而过分商业化的非遗,失去了历史文化的底蕴,也就失去了文化传承的意义。梅林戏传承保护中的商业化、旅游化也有这种倾向,由于面向市场演出,为适应现代人的“口味”改用普通话演唱,同时,由于表演过于频繁,排演精品的能力有限,梅林戏有逐渐“草台化”倾向,马建华研究员在《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存状态剖析》中提出,“梅林戏变味了,这种现状长此下去,很可能造成剧种、剧目的流失和失传,传统艺术无法传承下去。”事实上,在经济欠发达地无,这种地方剧种所面临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正如王晓珊在《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戏曲剧种现状调查报告》指出的,“由于四平戏、永安大腔戏等古老剧种是使用官话演唱,语言问题使得戏曲的传承面临极大的挑战,濒临失传。”因此,多数研究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中,经济效益从来不应该是我们着眼和追求的目标,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必然会伤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表演化和商业化倾向是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敌”。   四、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商业利用的关系,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商业利用的良性互动
  近年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相结合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赋予传统文化新的生命力,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化、商业化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者,应重视通过旅游化、商业化运作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模式研究,切实找准平衡点和合理模式,趋利避害,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杀鸡取卵式、掠夺式或篡改式地开发。
  (一)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提出“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蔡武在“非遗大展”开幕式上指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文化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积极探索科学的保护方式和方法,对濒危和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采取抢救性保护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采取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对部分具有生产性质和特点的代表性项目,采取生产性保护的方式。
  (二)切实做好遗产市场价值的研究,把握遗产与市场对接的时机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一定要慎重研究、区别对待,因为,尽管一些传统非遗项目可以经过包装和商业运作产生一定的效益,但大多数非遗项目本身的文化价值有待进一步发掘,其生命力已经相当脆弱,在极不成熟的情况下走产业化和商品化的路子,只能对“非遗”项目造成损害。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化、商业化保护能否有效,既取决于其自身的旅游价值和商品属性,也取决于所处环境的旅游市场各要素对遗产的认可程度。必需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价值及所处市场的分析研究,探讨非遗保护旅游化、商业化的条件,寻找非遗入市的恰当时机。入市前,要特别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让感受到遗产全貌、与其他旅游项目的组合状况的分析研究,包括传承者的存续状况、传承内容的变异度、传承相应的物质载体或空间载体、各利益主体介入规划与管理的可能性及可控性、是否是其他旅游产品的补充等方面。只有遗产本身和市场条件都较为成熟方可进入市场。
  (三)找准旅游化、商业化的途径
  对那些经济潜在价值较好、市场化可能性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产业化有助于拓展其传承的载体形式、传播空间、宣传途径与规模化发展以及获取有效的资金支持。对于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等适用于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借助现代组织方式和流通手段以形成产业链条,在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同时使其得到活态传承。
  旅游产品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效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各地结合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大产品化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实景或舞台演出。其中实景或舞台演出是近几年国内比较流行的一种开发模式,开发时借助现代化的音响手段,以天然的真实景观或场地作为舞台或者背景,集音乐、舞蹈、演出、景观为一体,通过"人"这一核心载体集中展示某一种或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舞台化、载体化的表现形式,适于民间传说、民间歌舞、民俗、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泰宁梅林戏和傩舞采取了博物馆和实景或舞台演出相结合的产品模式。当然,在具体开发实践中,需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现存状态,选择不同的旅游产品化开发模式。如开发专项旅游活动、开发旅游购物品、打造特色节事活动等。
  (四)旅游化、商业化保护管理中应特别注意的两个方面
  一是传承人的利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要的是保护人,传承人的存在是非物质文化遗活态传承的先决条件,而传承人的消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破坏。因此,在市场化条件下,必需给予传承人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合理的物质利益,使传承人的自我价值得以体现,才能有效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传承和创新性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最为关键的是做好文化创意而不是简单的商业化运作,既要坚守传统,又要面向现代。顺应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创新,根据当代人的文化消费需求和消费心理,在保持传统文化基本要素的基础上融入符合当代审美情趣的要素,设计研发具有时代感和现代气息的文化旅游产品,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鲜活的灵魂。要防止一味追求产量和利润,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認识,或根据现代人的"口味",对传统艺术进行人为的"改造",致其"变味"的"伪民俗"和"伪遗产"出现;或者将民俗文化传统从现实生活中剥离出来,改变其原有的功能,以舞台化、商品化、碎片化的形式展现,致使其内涵和价值最终被扭曲,离真正的民间艺术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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