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角度分析和构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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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历来受到人们的质疑,对于法官拥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人们看法不一,因此界定的标准也不一样,因此,本文从价值和法律概念的角度去去界定法官该拥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自由裁量;价值;法律概念
  一、从价值的角度分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克服法律固有的局限性.
  法律虽然是从一般的生活现象中抽象出来的社会规范,但是其高度抽象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是和社会现实存在差距的,另外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法律不可能规定的面面俱到,因而是有一定的局限性。①因而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线的尤为必要,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具有模糊性与不确定性的特点。法律是由语言构成的,而语言其本身就有一定的模糊性,在不同的语句环境下有时会有不同的表达意思,另外由于立法者在一定的社会发展条件下,其认识能力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每个法律概念、术语的制定不可能完美无缺,更不可能一直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因而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会限制法律在社会当中的作用,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弥补法律自身的缺陷,法官对于法律具有一定的能动作用,可以在符合法理精神和立法者本意的前提下做出一定的能动解释,更好的实现个案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因为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导致正义的错位,因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应尽量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就像费尔巴哈说的那样:“在服从成为背信弃义的地方,对法官来说,不服从就是他对待正义的一种神圣的义务,他仅仅报效于公平正义。”其次,法律还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对一定行为的确定性规定,要求社会行为都应符合法律规则的实质要件,但是社会在不断变化,人们对社会价值的定位和行为价值的理解也会发生变化,但是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行为的合法性,这样人们今天的行为不会受到明天法律的追究,因此法律的滞后性就显得尤为明显啦,在这样的法律状况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一般的法律條文具体化,明确化,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使得相对落后的的法律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只有这样,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管理社会的手段,才能维持其自身的权威性,才能保证正当行为的合法利益和追究违行为的责任。最后法律还具有僵硬性的特点,具体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是不会改变的。法律是对一般的社会行为的规范,但是案件是具体的个别的,法律的僵硬性使得法律很难实现个案的正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个案的公平正义显得尤为重要,法官通过对具体的案件的研究,并结合法律规定,将法律的僵硬性通过能动的应用和解释,将个案的情况能够个案解决,实现法律的真正的价值。
  二、从法律概念的角度构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能动性,可以更好的实现法律的作用,但是如果从人性自私的角度去理解法官的自由裁量就有可能产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问题,因而会让这种自由裁量在法律外衣的保护下进行违法的司法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要求法官自身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之外,我们更应该从法律的制度上构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作为我们法律语言最精华的部分在于法律概念的对法律事物的概括总结,因而从法律概念的角度出发,去构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既可以让法官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的能动作用,又可以将法官的权力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不至于没有边界的行使权力。
  法律概念作为司法中心主义的一个元素,是指基于法律共同体的约定而承载着价值的、在司法操作中通过与案件事实的对接而释放其意义的制定法上的最小语言单位。在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概念具有规范性、开放性和实践性的特征,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该遵循这样的法律概念,具体来说:首先,法律概念的规范性特征是说法律概念自身的具有对行为的相对标准的定位和对行为的价值承载功能,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首先要遵守法律概念规范的定义,从行为事物的最源头出发,去理解行为的来龙去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的情况来处理案件的具体问题,将对案件的理解限制在规范的法律概念范围之内,这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达到情与理的统一。其次,法律概念的开放性说明法律概念其本身是具有包容性的,不是完全封闭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概念是对生活事物的总结,但又不是完美无缺的总结。在这样的情况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可以按照法律的实质价值去处理案件,另一方面通过法官的能动作用,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适应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不断为法律注入新鲜血液,当然,我们说的法律概念意义的开放性并不意味着恣意。因为既然法律概念基于规范目的而生,其意义之开放就必须以规范目的为限度,在此基础上法官可以发挥法律概念的包容性。最后,法律概念具有实践性的特点,法律是来源于生活的总结,是对实践当中发生的行为规范的总结,因此,法律概念也应具有实践性,来源于实践中的法律概念才能符合现实的需要,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在遵循着实践的准则,将法律条文和实践当中的价值观念结合起来,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发挥到最大的程度。
  从上面的法律概念的特征来看,法律概念可以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融洽的结合起来,所以我们在构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从法律概念的角度出发,让法官按照法律概念所界定的范围去判决案件,因为法律概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在一个相对比较小的范围之内对某种行为的界定,对一类行为的界定是比较规范的,因此法官在理解行为人的行为的时候,可以从行为的源头去理解一个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这样法官可以正确的理解一个行为的性质和属性,从而可以正确定位案件的争议所在,同时由于法律概念又具有一定包容性,因此法官在理解当事人的行为的时候,又可以有一定的能动范围的理解,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将现实的具体案件和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司法的公正。同时我们可以借鉴案例国家的制度,对于相同案件的相同法律概念的定位可以参照以前判决的理解,因为这是从一个小的角度去理解案件的性质,一方面可以减少案件的争议性和错案的判决,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又可以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自由裁量又被限制在一个小的范围之内,让法官只能在案件合理的范围内发挥这种作用,不至于没有边界,最后达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法律概念的角度是去构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符合法理之基本精神的,将法官对一个法律行为的理解限制在法律概念的范围之内,从根本上去解释行为其自身的意义,从而实现个案的真正公正,法律的价值也能够得到彰显。(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光营:《人性视角之法官自由裁量权探究》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年5月。
  [2]吴炳新:《论法律概念-一个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3月。
  [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6。
  [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笫176页。
  注解:
  ①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笫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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