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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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诊所法律教育概述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 legal education),是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其宗旨是使学生脱离单纯的法律文本教育模式,更多的走入社会,感受活生生的法律。
  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是大学法律职业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前身可以追溯到美国著名法学家及法学教育家兰德尔187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任院长进行法学课程改革时,首创的模拟法庭课程。在这次改革中,兰德尔提出,要让法学教育脱离纯理论的法律文本知识传授,而将法律学习的重点集中在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的判例、司法意见中来。①这次改革,使法律教育模式更加贴近实务状况,更有利于法学院学生今后的执业。
  但是,这种教育模式仍然有其局限性。因为,模拟法庭教育作为案例教学的一种形式,是将过往的案例拿出来,由学生彩排、表演,缺少了那种在真实案件中当事人利益冲突、利益平衡的真实感,学生也会有种"作秀"的感觉,因此模拟法庭仍然是一种理论色彩较浓的法学教育模式。
  而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从课堂里、书本中被解放了出来,他们在老师的指导下,直接接触当事人。以往的案例、理论、判决,在一个个生动的法律事件面前都变得苍白,学生在试图解决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时,不得不积极主动的去思考对策,考虑到各种现实情况的影响,学会将复杂的社会问题抽象成单纯的法律问题,然后这个抽象的法律关系,一步步拓展开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这就区别于以往即使在模拟法庭,学生也是依据即成法律事实、法律判决来进行表演的被动性。在诊所法律教育中,一切都是"原生态"的、未经加工的社会事件,学生要像"律师一样思考",将社会事件进行加工、提纯,进而作为一个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来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二、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现状
  2000年,诊所法律教育率先在北大、清华、人大、复旦、武大、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展开,截至2010年,全国已经有80多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诊所法律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但是,在这些成果背后,近十年的诊所法律教育也显现出一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将直接影响到诊所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甚至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问题列举出来,与有关学者共谋对策。
  (一)诊所法律教育时间过短
  对于诊所法律教育在现有法律教育体系当中的地位,学界尚无定论,但一般的做法是将其视为一门与民法、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类似的课程来进行,同时给与一定的学分。在课时上的安排一般也就是与模拟法庭的课时相类似。
  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忽略是不妥当的,忽略了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首先,诊所法律教育不应当仅仅是一门短期课程,应当是一门包含了理论和实务的、应当贯穿于整个法学院学习阶段的课程。因为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学习过程当中,学生是作为真实的法律工作者,加入到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而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走完二审程序也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而如果诊所法律教育的时间只有短短一学期,那么学生是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具体的案件当中,不利于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效果的暴政。
  其次,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仅是一门实践的课程,它是一门以事件为基础的综合性课程,学生通过在实际事务处理当中发现自己的问题,从而由"要我学"的消极学习状态转变到"我要学"的主动学习状态中来。因此,当其在实践中积累起一定感性认识之后,教师一定要定期对其实践活动进行理论疏导,而不是仅仅使其整日忙忙碌碌奔走于各个法院或当事人之间,而缺乏必要的反思和理论指导。
  因此,现在这种诊所法律教育的时间规定明显不适合于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应当予以改革。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模式单一
  现有诊所法律教育活动,一般是依托各个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来展开,其活动的内容一般也仅仅局限于无偿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活动,很多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往往成为各地法律援助活动的一部分。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来我国高校科研经费不足,挂靠在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获得必要的经费支持,解决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资金来源问题;二来,诊所法律教育当中,法律服务主体(即学生)在纠纷当中的地位不够明确,且往往仅限于处理民事纠纷的调解、诉前咨询等活动。
  这种将诊所法律教育等同于法律援助的做法是十分不利于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忽略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本质:即诊所法律教育,是从传统的文本法学教育模式向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变,而法律实践活动内容本身是十分丰富多样的,因此诊所法律教育的模式也应当是多样的。何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首要任务在于盈利,诊所法律教育如果事先就为自己设立了非营利性机构的定位,那么十分不利于诊所法律教育的长远发展。
  三、如何进一步发展诊所法律教育
  上文对诊所法律教育现状的批评并不是要否认诊所法律教育引进我国的重要意义以及近年来在我国所取得的成就。恰恰相反,找到问题,是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进一步消除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发展壮大的障碍,使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能够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以下是笔者对如何进一步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些看法:
  (一)重视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诊所法律教育产生的初衷在于传统法律教育偏向知识传输的做法脱离了实际,法律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应当转变为一门以实践为主的学科。有基于此,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直接服务于当事人的课程,对于树立学生良好的法律执业素养有重要的作用。
  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仅应当成为一门短期课程,而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培养计划,最好在学生一入学的时候就为其制定符合个性的教育计划,例如,对于本科生而言,可以在大一上学期刚入学的时候就为其安排跟随老师、师兄师姐去实务部门了解法律实务的一些情况,增强其感性认识。接下来,在大一下学期的时候,就可以对学生展开法律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因为有了先前去实务部门观摩的基础,因此学生学习的目的性和主动行就会更强。随后的课程都要围绕着诊所法律活动展开,按照先民法商法,后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最后宪法法理学的顺序,展开法律理论课的教学。
  因此,诊所法律教育在今后的法律教育中,应当逐步起到主导法律教学的重要作用。
  (二)诊所法律教育形式的多样化--尝试营利性服务
  现代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一般是律师以及各类法律援助中心。但这里的问题是,如果请律师,费用过高;如果寻求法律援助,则由于我国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不够充分,当事人很难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因此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服务的一种新形式可以起到作为两种有效补充,甚至成为三足鼎立的法律服务模式。
  由于诊所法律服务是依托于高校,提供服务者是高校的教师和学生,因此,诊所法律服务可以提供更加价廉而质优的服务,这就十分有利于经济上并不宽裕而有需要及时专业法律服务的当事人。而诊所法律服务通过有偿服务也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有利于诊所法律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结语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诊所法律教育引入我国的时间还不长,对于如何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法律事业,学者专家都还在探索之中,以上论点是笔者的一些粗浅看法,由于时间有限,错误瑕疵在所难免,笔者十分期待与各位学友商榷。
  注释:
  ①董志武,"法律诊所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咸宁学院学报》,2010年11月,第37页。
  作者简介:王恬(1983-),男,汉族,浙江慈溪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9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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