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梦,离不开法治梦。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为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带去刑辩律师的声音,推动社会各界对刑辩律师责任与使命的广泛关注,思考刑事司法如何完善开放性思维,刑辩律师如何应对司法改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2014年11月29日,由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第五届博和法律论坛”,以“改革·机遇·使命 ——司法改革与刑事辩护”为主题,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知名刑辩律师以及沪上司法机关、法学会、律师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媒体等业界逾180余位嘉宾,从刑法理论、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多个角度,就刑事司法改革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刑事司法改革须完善辩护权的保障制度
作为本次会议的主办方负责人,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的主题发言充满激情,他认为“刑事司法改革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刑辩律师的建言献策,没有刑辩律师高度参与的刑事司法改革,是难以取得实效的。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近两年来,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虽有改善,但仍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刑辩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目前,上海刑事律师辩护情况喜忧参半,喜的是上海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总量在逐年上升,以近两年为例:2012年参与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1.4万件,2013年达到1.7万件,同比增长21%;忧的是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率总体上仍显偏低,2013年全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一审刑事法律案件2.82万件,仅按一审结案数计算,律师参与率也只有60%。
对此,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认为:“就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环境来说,上海在全国是领先的。上海法院司法公正指数,已经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第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颁布的法治蓝皮书,也将上海高院司法透明列为全国第一。上海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与公检法部门不仅建立了联席沟通制度,还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的文件,如会见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度等,从操作层面就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做了规定。但是,尽管如此,律师职业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有时还是会发生。这方面仍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这与刑事诉讼结果与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等关系紧密有关。社会反响强烈的冤假错案,大部分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而从律师职业权利保障角度来看,律师反映比较多的也是集中在这一领域。
为确保刑事诉讼领域司法公正,与会者认为需要对原有的司法体制和机制进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充分保障律师的刑事辩护权。
会上,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指出:“作为首批试点省市的上海已经迈出了司法改革体制改革的实践性步伐。辩护人的权利行使是否充分和流畅也直接体现了法治发展水平。进一步发挥辩护功能,进一步完善辩护权的制度保障,应是这一轮司法改革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力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必将有利推动进一步完善刑事控审机制,进一步提高法检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应着力加强刑辩律师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相信随着刑辩律师队伍业务素质不断提升,必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前行步伐。”
正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宪权所说的,没有刑事司法的改革,那么这个改革肯定不能成功,而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刑事辩护的改革又是一个重中之重。上海是刑事辩护特别重要的一个集聚点,经济犯罪特别突出,对刑事辩护实际就要求特别强。没有刑事辩护律师的参与,法治不可能有高层次的发展。刑事辩护位置的提高又需要刑事辩护律师的通力而为。只有所有的法律人为司法改革付出了,司法改革才会结出更好的果实。
刑辩律师的团队化、专业化发展方向和应对机制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支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司法队伍,以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那么,面对这种格局,单打独斗的刑事辩护律师该如何应对。
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维说:“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案件的处理要追求三个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我们法官不单单以法律作为评价准则,还要考虑到社会问题,比如说舆论,还要考虑政治问题,比如说政治方向,不同机构之间的制衡、制约、利益权衡。这些要求就使我们法官检察官的价值追求异化,这和单纯以法律为标准,单纯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律师之间产生了矛盾。之前的假设,即检法、律师之间的价值目标统一这个前提其实并不存在,此其一。其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前提,从业人员都是职业人员,而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似乎没有成为单纯的司法人员。我们的法官、检察官首先是公务员,法检系统的领导首先是官员。这样一来,职业共同体的另外一个基础——职业化,也就十分脆弱了。”
本轮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员额制管理的方案,将司法人员区分为法官检察官,法官检察官助理和司法辅助人员。王思维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其用意就是强调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其实背后的隐喻就是司法队伍应当是一个精英化的队伍,司法队伍不是普通的公务员,而是一支特种部队。如果这个构想能够实现的话,之前讲的两个障碍,价值目标不统一,职业化的不充分就可以解决。
员额制管理使得检法机关的办案模式从单打独斗变成团队合作,为了与之应对,刑事律师的办案模式也必须要发生变化,其实,这种模式在今天也已经初见端倪,在上海,像博和刑事中心等,都已经在尝试团队化的方式来办理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审判为中心的提出,必然将刑事案件决定因素从庭外带回庭内,考量一个案件结果的因素,法律因素的权重会大大增加。这对律师的专业能力的要求大大提高,以往的全科医生式的律师就有可能在市场中没有办法竞争,取而代之的是专业化的刑事律师。如果这些构想能够实现的话,刑事律师团队化不足、专业化不足的障碍也能够消除。如果司法改革真的走到这一步,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可能会迎来新的春天。 专程从北京赶来的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樊崇义,就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定位,提出了“三个转型”建议:第一个转型,从无效辩护转向有效辩护。第二个转型,从实体辩护优质辩护转向实体和陈述相结合的辩护。第三个转型,从无罪辩护转向良心的辩护。
法律职业共同体如何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我觉得是抓住了牛鼻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肖晚祥在谈到庭审制度改革时坦言,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还没有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侦查机关的权力有点过大,审查起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制约能力有限。而法院对于侦查和检察诉讼制约能力更弱。
对于以庭审为中心的具体内涵,来自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李长坤介绍了最高法概括的五点:证据事实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决盘在法庭、全面推行直接延迟原则和非法官罪环节在法庭。李长坤认为,庭审改革是否成功关键要看在实践当中我们如何来贯彻,这首先有适用的语境和范围的问题。
肖晚祥法官从侦查、庭审、辩护等角度阐述了自己对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理解,他说:“从侦查人员角度讲,如果真正以审判为中心,对于侦查人员的侦查手段和方式,都要有变化,要改变以往的那些主要靠人证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做法,更多要靠科技的手段,来收集客观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从法官角度来讲,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在整个法院审判里面,占的分量会更重。从律师的角度讲,以审判为中心后,辩护律师的地位会更加提高,作用会更强,即刑事辩护的控辩式的对抗会更强,这对于法官能够平衡各方的主张,来主导案件的审判会是很大的挑战。”
“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配合讲得比较多,制约讲得比较少。真正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我们要更多地强调制约。法官如何通过裁判行为对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进行制约,作为法官来讲,更多要通过改变指控的定性,以及犯罪事实的认定,甚至做出无罪判决来倒逼、引导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规范取证。另外,就是要把律师作为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一员,要认识到辩护律师是帮助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案情真相,尤其不能够把律师看作是司法机关的对立面,要不断地加强律师的辩护作用。”
正如中国刑法学科奠基人苏惠渔教授在会上对于此次司法改革所期待的:改革,是历史的必然,现在不改革没出路,要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必须改革,这是一个历史的大潮。在司法改革当中,刑事辩护律师,大有可为。
编辑:程新友
刑事司法改革须完善辩护权的保障制度
作为本次会议的主办方负责人,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的主题发言充满激情,他认为“刑事司法改革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刑辩律师的建言献策,没有刑辩律师高度参与的刑事司法改革,是难以取得实效的。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近两年来,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虽有改善,但仍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刑辩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目前,上海刑事律师辩护情况喜忧参半,喜的是上海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总量在逐年上升,以近两年为例:2012年参与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1.4万件,2013年达到1.7万件,同比增长21%;忧的是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率总体上仍显偏低,2013年全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一审刑事法律案件2.82万件,仅按一审结案数计算,律师参与率也只有60%。
对此,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认为:“就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环境来说,上海在全国是领先的。上海法院司法公正指数,已经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第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颁布的法治蓝皮书,也将上海高院司法透明列为全国第一。上海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与公检法部门不仅建立了联席沟通制度,还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的文件,如会见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度等,从操作层面就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做了规定。但是,尽管如此,律师职业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有时还是会发生。这方面仍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这与刑事诉讼结果与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等关系紧密有关。社会反响强烈的冤假错案,大部分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而从律师职业权利保障角度来看,律师反映比较多的也是集中在这一领域。
为确保刑事诉讼领域司法公正,与会者认为需要对原有的司法体制和机制进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充分保障律师的刑事辩护权。
会上,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指出:“作为首批试点省市的上海已经迈出了司法改革体制改革的实践性步伐。辩护人的权利行使是否充分和流畅也直接体现了法治发展水平。进一步发挥辩护功能,进一步完善辩护权的制度保障,应是这一轮司法改革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力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必将有利推动进一步完善刑事控审机制,进一步提高法检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应着力加强刑辩律师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相信随着刑辩律师队伍业务素质不断提升,必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前行步伐。”
正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宪权所说的,没有刑事司法的改革,那么这个改革肯定不能成功,而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刑事辩护的改革又是一个重中之重。上海是刑事辩护特别重要的一个集聚点,经济犯罪特别突出,对刑事辩护实际就要求特别强。没有刑事辩护律师的参与,法治不可能有高层次的发展。刑事辩护位置的提高又需要刑事辩护律师的通力而为。只有所有的法律人为司法改革付出了,司法改革才会结出更好的果实。
刑辩律师的团队化、专业化发展方向和应对机制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支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司法队伍,以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那么,面对这种格局,单打独斗的刑事辩护律师该如何应对。
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维说:“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案件的处理要追求三个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我们法官不单单以法律作为评价准则,还要考虑到社会问题,比如说舆论,还要考虑政治问题,比如说政治方向,不同机构之间的制衡、制约、利益权衡。这些要求就使我们法官检察官的价值追求异化,这和单纯以法律为标准,单纯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律师之间产生了矛盾。之前的假设,即检法、律师之间的价值目标统一这个前提其实并不存在,此其一。其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前提,从业人员都是职业人员,而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似乎没有成为单纯的司法人员。我们的法官、检察官首先是公务员,法检系统的领导首先是官员。这样一来,职业共同体的另外一个基础——职业化,也就十分脆弱了。”
本轮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员额制管理的方案,将司法人员区分为法官检察官,法官检察官助理和司法辅助人员。王思维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其用意就是强调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其实背后的隐喻就是司法队伍应当是一个精英化的队伍,司法队伍不是普通的公务员,而是一支特种部队。如果这个构想能够实现的话,之前讲的两个障碍,价值目标不统一,职业化的不充分就可以解决。
员额制管理使得检法机关的办案模式从单打独斗变成团队合作,为了与之应对,刑事律师的办案模式也必须要发生变化,其实,这种模式在今天也已经初见端倪,在上海,像博和刑事中心等,都已经在尝试团队化的方式来办理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审判为中心的提出,必然将刑事案件决定因素从庭外带回庭内,考量一个案件结果的因素,法律因素的权重会大大增加。这对律师的专业能力的要求大大提高,以往的全科医生式的律师就有可能在市场中没有办法竞争,取而代之的是专业化的刑事律师。如果这些构想能够实现的话,刑事律师团队化不足、专业化不足的障碍也能够消除。如果司法改革真的走到这一步,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可能会迎来新的春天。 专程从北京赶来的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樊崇义,就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定位,提出了“三个转型”建议:第一个转型,从无效辩护转向有效辩护。第二个转型,从实体辩护优质辩护转向实体和陈述相结合的辩护。第三个转型,从无罪辩护转向良心的辩护。
法律职业共同体如何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我觉得是抓住了牛鼻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肖晚祥在谈到庭审制度改革时坦言,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还没有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侦查机关的权力有点过大,审查起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制约能力有限。而法院对于侦查和检察诉讼制约能力更弱。
对于以庭审为中心的具体内涵,来自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李长坤介绍了最高法概括的五点:证据事实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决盘在法庭、全面推行直接延迟原则和非法官罪环节在法庭。李长坤认为,庭审改革是否成功关键要看在实践当中我们如何来贯彻,这首先有适用的语境和范围的问题。
肖晚祥法官从侦查、庭审、辩护等角度阐述了自己对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理解,他说:“从侦查人员角度讲,如果真正以审判为中心,对于侦查人员的侦查手段和方式,都要有变化,要改变以往的那些主要靠人证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做法,更多要靠科技的手段,来收集客观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从法官角度来讲,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在整个法院审判里面,占的分量会更重。从律师的角度讲,以审判为中心后,辩护律师的地位会更加提高,作用会更强,即刑事辩护的控辩式的对抗会更强,这对于法官能够平衡各方的主张,来主导案件的审判会是很大的挑战。”
“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配合讲得比较多,制约讲得比较少。真正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我们要更多地强调制约。法官如何通过裁判行为对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进行制约,作为法官来讲,更多要通过改变指控的定性,以及犯罪事实的认定,甚至做出无罪判决来倒逼、引导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规范取证。另外,就是要把律师作为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一员,要认识到辩护律师是帮助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案情真相,尤其不能够把律师看作是司法机关的对立面,要不断地加强律师的辩护作用。”
正如中国刑法学科奠基人苏惠渔教授在会上对于此次司法改革所期待的:改革,是历史的必然,现在不改革没出路,要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必须改革,这是一个历史的大潮。在司法改革当中,刑事辩护律师,大有可为。
编辑:程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