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们都知道,农村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概括起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大致有三类:(1)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2)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3)如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