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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早已深入到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世界因为网络的不断发展而联系得更加紧密,信息的交流也更加方便快捷。但在网络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中所涉及的个人信息、企业信息、国家信息等都受到一定的安全威胁。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是人们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它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的难题,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保护更为困难。
一、网络隐私权的涵义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而在网络环境中,要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比现实生活中更为困难。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拥有高超计算机手段的人能够入侵其他人、企业甚至国家机关部门获取极度隐秘的信息。网络中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交流活动中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泄露、利用、收集的权利,同时在网络上也严禁公开个人敏感信息、图片以保护公民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所以网络隐私权中所包含的内容与现实中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一致,都是由知情权、选择权、支配权、安全请求权以及赔偿请求权所组成的。在网络隐私权中对有身份认证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禁止任何人对私人信息的知悉、公开、使用等侵犯个人隐私资料的权利。网络用户能够在网络生活、工作中,按照个人的意愿参与或者不参与对社会不造成损害的活动,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或者支配他人意愿。在网络隐私权中每一个人甚至是网络服务商都不能窥探、泄露、公开、支配其他个人的私事活动。最后,在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上,如果有人对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入侵、篡改、破坏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国家在为了维护网络领域的公共利益安全问题上,对网络进行监控触犯到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时,若情有可原可依法免除操作人员的责任。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城市中的网民普及率每年都成正比例增长趋势。同时,随着手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的网络模式也随之产生,利用手机上网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但是网络形势的发展,给网络隐私安全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而且我国在网络的有关法律制定上相对比较落后,尚无完整的法律法规给予隐私权保护。
在我国法律条款中仅仅只是在《宪法》中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中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家庭状况、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受到侵犯。而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七条明文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中表明,就算只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透露某人的隐私,造成对某人一定的人身伤害,也是触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隐私保护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这些法律条款都只是间接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并没有明文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法律法规也仅仅只是针对某一个问题或某一类别的问题,如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对于个人通信资料上的保护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对于信息企业法律规定中指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不得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没有得到用户同意时向他人泄露,从事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要严格保管好用户的私人信息资料。
三、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资料的泄露。当用户在访问一个网站时所注册的个人信息会发生泄露,导致用户的资料被其他的个人或组织所获取。更严重的是在用户不知晓的情况下,偷取用户的个人密码收集他人隐私信息。第二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对个人数据的再次开发利用。某些企业从网络上收集到用户的个人数据后,通常会制作出一个专门用来存放个人信息的数据库,某些不法分子盗取这些数据库后,对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二次加工,再进行一些商业行为,如公司之间将个人信息数据进行交易、买卖。
个人隐私的泄露,危害到网络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在21世纪初,美国TRUSTe的一个调查中发现,有百分之七十的用户最为担心在网络上购物时个人的隐私信息会发生泄露,真实姓名及密码遭到盗取,造成财产的损失。而如今网络偷盗案件也成为各国安全机关最棘手的问题。
四、结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变得多彩多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为新世纪的信息产物,所呈现出来的形式特点与传统的隐私权有所不同,因此为了利用好网络技术和法律法规对用户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就要不断地完善国家的法律条规,使得用户私人信息得到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它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的难题,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保护更为困难。
一、网络隐私权的涵义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而在网络环境中,要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比现实生活中更为困难。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拥有高超计算机手段的人能够入侵其他人、企业甚至国家机关部门获取极度隐秘的信息。网络中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交流活动中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泄露、利用、收集的权利,同时在网络上也严禁公开个人敏感信息、图片以保护公民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所以网络隐私权中所包含的内容与现实中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一致,都是由知情权、选择权、支配权、安全请求权以及赔偿请求权所组成的。在网络隐私权中对有身份认证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禁止任何人对私人信息的知悉、公开、使用等侵犯个人隐私资料的权利。网络用户能够在网络生活、工作中,按照个人的意愿参与或者不参与对社会不造成损害的活动,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或者支配他人意愿。在网络隐私权中每一个人甚至是网络服务商都不能窥探、泄露、公开、支配其他个人的私事活动。最后,在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上,如果有人对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入侵、篡改、破坏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国家在为了维护网络领域的公共利益安全问题上,对网络进行监控触犯到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时,若情有可原可依法免除操作人员的责任。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城市中的网民普及率每年都成正比例增长趋势。同时,随着手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的网络模式也随之产生,利用手机上网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但是网络形势的发展,给网络隐私安全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而且我国在网络的有关法律制定上相对比较落后,尚无完整的法律法规给予隐私权保护。
在我国法律条款中仅仅只是在《宪法》中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中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家庭状况、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受到侵犯。而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七条明文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中表明,就算只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透露某人的隐私,造成对某人一定的人身伤害,也是触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隐私保护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这些法律条款都只是间接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并没有明文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法律法规也仅仅只是针对某一个问题或某一类别的问题,如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对于个人通信资料上的保护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对于信息企业法律规定中指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不得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没有得到用户同意时向他人泄露,从事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要严格保管好用户的私人信息资料。
三、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资料的泄露。当用户在访问一个网站时所注册的个人信息会发生泄露,导致用户的资料被其他的个人或组织所获取。更严重的是在用户不知晓的情况下,偷取用户的个人密码收集他人隐私信息。第二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对个人数据的再次开发利用。某些企业从网络上收集到用户的个人数据后,通常会制作出一个专门用来存放个人信息的数据库,某些不法分子盗取这些数据库后,对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二次加工,再进行一些商业行为,如公司之间将个人信息数据进行交易、买卖。
个人隐私的泄露,危害到网络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在21世纪初,美国TRUSTe的一个调查中发现,有百分之七十的用户最为担心在网络上购物时个人的隐私信息会发生泄露,真实姓名及密码遭到盗取,造成财产的损失。而如今网络偷盗案件也成为各国安全机关最棘手的问题。
四、结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变得多彩多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为新世纪的信息产物,所呈现出来的形式特点与传统的隐私权有所不同,因此为了利用好网络技术和法律法规对用户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就要不断地完善国家的法律条规,使得用户私人信息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