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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89)正式通过以来,死刑废止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欧盟宪法草案(2003)在其第二部分第二条中也对其加以规定,在东亚,日本、韩国、台湾,也已经有《推动死刑废止之代替刑》议案向国会提交。但是,与此同时,中国大陆的做法却与这样一种世界潮流相逆反,同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1997年修订刑法当中,设置了68个可以予以死刑科罚的罪名。其中有一类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