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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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按照历史研究法,研究我国古代盗罪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制度与规则,以及盗罪的界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对古代盗罪的分析与研究来探讨其所蕴含的立法层面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古代盗罪;法制史;理论研究
  引言
  盗罪在我国古代的法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发展阶段。从盗窃的对象与盗窃的法律惩罚细则在不同的历史朝代进行了不同的演变。本文从我国古代盗罪的界定以及对盗窃罪犯的法律惩罚的具体条文的演变来分析我国古代盗罪的具体适用情况。在这一系列的关于盗罪界定与惩罚细则的变化中,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在我国古代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会看到在关于盗罪界定的立法层面发生的变化而对我们今天的法制社会中立法的具体的指导意义。
  一 古代盗罪的界定演变
  在盗罪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关于盗罪的认定。在我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盗罪的认定随着经济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着一个不断递进的过程。早在西周时期,关于盗罪就进行了不同的界定与分类。在西周历史文献中,“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窃器为奸”,由此可见,在西周时期,盗罪的外延范围是比较广的。随着历史的进步,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通过借鉴法学的统治思想对于盗罪的界定从物质价值方面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划分。按照当时的货币单位,所盗来的赃物的价值超过110钱就要被定位盗罪,根据赃物的价值量的大小。最轻的要被惩罚去出劳役,历史曾经记载:有人盗取了别人家的桑叶,价值不到一文钱,但是被官府捉拿后,要去充作劳役三个月,由此可见,在秦朝对于盗罪的打击与惩罚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在汉朝初年,关于盗罪有了进一步的划分,根据所盗赃物的不同,盗罪的名称也不尽相同,同时,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也不一样。例如,在汉初的约法中,就有关于“盗马”“盗取官物”“盗牛”的记载。这一点在唐朝得到了更为详尽的完善。在唐朝,盗罪所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器物,还包括人等。这也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表现。需要指出的是,在唐朝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妇女儿童的惩治力度是比较大的。到了宋朝,可以说是对盗罪惩治力度最为严格的一个朝代。对于在盗窃中,使用暴力手段的,即使没有得到财务,一经发现也要进行流放或者充军。如果在盗窃的过程中,赃物的价值总量超过了五千则会面临死刑,同时,对于触犯盗罪的个人财产、亲属及家人也进行了株连。在宋神宗年间就明确规定,触犯盗罪,按法当诛者,其个人财产要全部充公,其妻子儿女要发配到荒蛮的千里之外。后来这种惩罚的力度不断的加大,所波及的范围也从京城延伸到下面的各个州县。
  到了明清时期,关于盗罪的界定,除了物质财产之外的盗取之外,国家政权也被纳入了财产的保护序列。也就是说,这个时期的界定的范围从物质层面,开始逐渐演化为意识形态的维度。因此,在明清时期出现的一系列的反抗统治者的暴动或者起义,在统治者的法律界定中,也是盗罪的一种,只不过盗取的客体是国家政权,这些起义,反抗统治者政权的人就被成为“逆贼”。与一般意义上的贼的惩治的标准不一样。在我国古代,盗取国家政权是最大的忤逆,同时所受到的的惩治力度也是最严格的。历史上的“戊戌六君子”事件,可以反映出当朝的统治者对于这样盗贼的深恶痛绝,这也从另一个层面上,反映了在我国古代,无论是奴隶社会时期,还是封建社会时期,盗罪的界定是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也就是说,在盗罪的界定中是存在着很大的偏袒与维护统治者的利益的。“王子犯法”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做到与普通的百姓一样地承受法律的后果,付出应该付出的代价。
  二 盗罪的惩治演变
  关于盗罪的惩治,不同的历史阶段也不尽相同。各个朝代虽然在量刑的尺度不一,但是总结来看,对于盗罪的惩治标准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相通之处的。具体来说,根据盗罪实施的手段,所盗赃物的价值大小,以及盗罪实施过程中的主从犯等方面来进行量刑。其量刑的内容也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对于所盗赃物的处置,另一个是对于盗罪实施者的处置。处置的方式有很多。除了我们上文提到的流放、充军、出劳役、没收个人财产以外,更多的朝代会选择对盗罪的实施者进行肉体的惩罚。例如:在我国的汉代,针对触犯盗罪的人进行的法律惩罚的方式,主要是服徭役,这种刑罚主要是限制犯人的行动去处,不但限制这些,根据男女身份分派不同的事情做。男人主要是做出苦力等一些苦役,而女人则是从事捣米这种累活,从事这种刑罚往往都是有年限的,根据犯人盗罪名的大小处以四到六年不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汉代以后针对出发盗罪的人增加了“墨刑”。这一刑罚的操作方式是在触犯盗罪的人的面额上刺字然后涂抹上墨汁,该刑的肉体的遭受的痛苦要少一些,这一刑罚主要是在精神上对触犯盗罪的人进行惩罚,因为脸上刺字,会让别人一眼就可以看出自己曾经犯过罪。因此,对于罪犯的心理的震慑力比较大。但是,凡是都有两面性,犯人受到这种刑罚后,即使在以后的生活中努力做好事,不再干违反社会正常秩序的事情,但是,这种印记一旦印上了,恐怕想要抹都抹不掉,这种耻辱恐怕就真的跟他一辈子,直到死亡。这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所以在施行这种刑罚的时期,会有多少受尽人们指责的犯人,一直在别人的指责和唾骂下潦草地过完一生,永远地抬不起头来。
  在历朝历代,只要是黥刑存在的朝代,所犯的罪过不同,在施行时脸上刻的字也就会有所不同。抢劫他人财物或者什么其他的物件的时候,则会在脸上刻有“劫”字,并且还会挑断两只脚的脚筋,发配到很遥远的地方。如果是结伙聚众用暴力抢劫的话,也同样会受到这样的处罚,一旦犯了罪,就永远地写在了脸上,无论走到哪里,人们就会知道犯人犯过的是什么法,做够什么样的坏事,都毫无争议地展现在了人们大众的面前。然而,这种刑罚并没有很快的结束,更加严重的是,在五代后晋时期,有人会滥用刑罚,并施以私刑,仍然使用黥刑这种残酷的刑罚,但是却换了名称,叫做刺字,其实,在本质上,这两者根本就没有什么区别,就是在脸上刻字,更换了名称,这种刑罚却一直被使用到了清代。   需要指出的是,在宋朝这一刑罚稍稍的有所缓和。当时的统治者为了进一步稳固自己的统治,在盗罪的惩治力度有所减轻,允许触犯盗罪的人通过劳役及出钱赎罪的方式来进行罪责的减免。“赎”这一个字就可以清楚地表明这种刑罚是与钱财有关的刑罚,只要犯人的亲人朋友拿着足够的钱财就可以将犯人带回家,如果要是没有人去赎或者家人没钱的话,那么犯人自己必须接受劳动或者做苦役,等到能挣到足够的钱财之后就可以将自己赎出去。这在当时看来有着很大的进步意义。
  三 古代盗罪的适用范围
  在古代盗罪中,对于盗罪的适用范围也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其中,从名称上我们就可以感受到盗罪适用范围的不同。首先,关于盗与贼的划分就存在很大的区别。在汉代以后,盗与贼是指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盗就是我们今天比较熟悉的小偷,也就是古语中的盗窃之人。贼的概念则主要是指利用暴力手段进行抢劫的人,就类似于我们所经常提到的强盗。在古代盗罪的界定与惩治标准上,两者所适用的盗罪的条款也不一样。
  古代盗罪的适用范围随着历史的不断进步而不断进行细化。但是,对于盗罪饿的打击却达成了普遍的一致性。在古代,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都对盗罪的惩治表现了趋于一致的态度,那就是“严惩”,甚至包括追求仁爱的儒家思想也对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寓意抨击。因此,在我国古代打击盗贼可以说是每一个朝代的主要工作之一。到了唐宋时期,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关于盗罪的具体界定也通过法律的形式得到贯彻与实施。例如,在唐朝的盗罪中,就将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来拥有他人的私有财产的行为就定性为“盗窃”,其所受到的法律的惩治也按照盗窃罪的细则来实施。对于,借助暴力的手段来抢夺他人的公私物品的行为则会定性为“强盗”,其索要受到的法律的惩治则会按照“强盗”的罪名来进行论处。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关于盗罪的适用范围中,有增加了威胁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这里的威胁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要是指在历代中所发生的暴力夺权的行为,例如起义、暴动。当然,由于历史及阶级的局限性,在盗罪的适用范围中,增加了“逆贼”的界定,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统治秩序的稳定。当然,从盗罪的适用范围来看,到了明清时期,盗罪的主要指代的范围则偏重于前者,也就是我们今天所熟悉的利用不合法的手段来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四 古代盗罪的立法层面的意义
  在我国古代的法制史学研究中,我们会发现盗罪几乎是所有朝代中比较完善的一个立法体系。从盗罪的界定,到盗罪的具体划分以及盗罪的法律惩治都在立法层面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
  1 私有财产的保护层面
  在我国古代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对于个人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私有财产是每个劳动者劳动果实的体现。每一项法律应该将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做到第一位,这是对劳动的尊重,也是社会公平的主要体现。从我国古代盗罪的界定与惩治来看,盗罪所侵犯的不仅仅是私人财产,更多的是一种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只有从法律层面上实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打击包括盗窃在内的违反社会生存法则的不法行为,才会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确立。
  2 盗罪的具体界定方面
  我国古代在盗罪的界定方面有着一个比较庞杂的体系,我国有学者曾经以盗罪为题进行过专门的研究。从研究的成果来看,盗罪在具体的裁定过程中,需要考虑盗罪的主体特征,包括是初犯,还是多次犯罪的累犯,是单独作案还是团伙策划作案,盗窃赃物的数量与手段等等,这些比较明确的盗罪的界定,在今天的法制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3 盗罪的惩治手段
  从整个历史的发展来看,关于盗罪的惩治力度可以说一直处于一个比较高压的状态。但是到了宋朝以后,传统的杖刑与刺字等惩治手段逐渐地被充军与劳役所取代,甚至到了明朝中后期,盗罪犯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方式来为自己减轻罪责,这也就是目前我们现在还在适用的保证金制度。通过这种代为赎罪的方式,可以发挥法律惩治的教育作用。虽然在具体的实施阶段,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这种法律惩治的教育作用并没有发挥到一个比较好的水平,但是从历史发展的维度来看,这种“罪责代偿”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古代盗罪中,哪个朝代都有一种约定的说法,也就是当发现盗贼时,现场将其杀死是不用追究法律责任的。特别是对与夜贼方面,更是不用负任何责任。这也是直到今天,在我国的边远地区,还会发生有村民将盗贼捆绑殴打,甚至还会发生殴打致死的恶性事件。这些都是我国古代盗罪中对于盗贼的惩治的严厉而带来的深远的影响。应该说,在我国古代,无论是盗罪的界定,还是对盗贼的惩治都是非常严格的。直到近代,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通过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对盗窃,抢劫,抢劫中的杀人,正当防卫,以及盗窃罪实施者的生命健康权,以及需要付出的法律代价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这也反映了我国在立法层面的积极意义。同时,这也与古代盗罪的立法影响是分不开的。
  结语
  盗罪在我国古代的法制体系中占有非常大的篇幅,从对物质财产的非法获取,到对国家统治政权的威胁。从肉体的法律惩罚,到后期的劳役以及罚金,都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盗罪在不断的演变与进步。从整个世界发展史上来看,我国的古代盗罪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在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需要从古代盗罪的立法层面借鉴积极的影响与意义,同时,要剔除其所蕴含的阶级局限性,争取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法制的公平以及人权的平等。当然,这是一个系统的建设工程,但是从古代的盗罪界定中,我们可以继承与发扬传统的文化在法制建设,特别是在法律的惩治领域更大地发挥法律的规范效力,从而最终实现我们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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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康富荣(1991—)男,籍贯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学本科学历,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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