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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行了所谓"抗辩式"的审判模式.但事实证明,这种审判方式的改革,表现在证据制度方面的一个突出现象是:绝大多数证人依旧不出庭作证,导致法庭审理不得不仍然采用书面的间接的方式.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式在于赋予证人相应的权利,打破我国现行立法中证人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状态.对于证人来说,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在一定条件下拒绝作证的权利,也即是证人拒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