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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权属不明、收益分配不公开、社员利益分配机制缺乏保障等问题仍制约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以股份形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实体,其实践和立法明显不成熟,切实保障社员的财产利益分配,首先要明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适时给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
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型经济实体,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将公司制与合作制合为一体,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此次改革的风向标,构建一个权属清晰、产权完整、运转流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确权到户进而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监督权和财产权,使新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更快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1 利益分配封闭性、福利性明显,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的过程中,利益分配仅限于本村内部的发展,股权流转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外部资本流入困难,内部资本限制流出,资本固定化严重,社区股份合作社大多采用的是折股量化到户,按股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因此,集体社员成为敲门砖,按股量化只考虑到本集体社员应人人有份,而不顾社员的创收率和工作效率,并受到“肥水不流外人田”固有思想的影响,不利于提高生产的积极性,产生社会矛盾,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不稳定因素增加。此外,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极易增加社员的惰性,把分红当作一种福利性分配,难以体现出合作社“交易联合”的特征。虽然政府考虑合理资源配置等客观原因,让集体每个社员都有份额和相应权利,但实际上不可能人人都控制该财产的使用。股份的所有者或者叫委托人必须找到一部分人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并授予这些人的控制权,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资本的创收和分配,更好地保障社员的经济利益。但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的过程中,本集体内部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经过分分层,普通成员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董事会组成大多为原农村管理层、村干部或宗族大势力的代表,在这样的框架下,监事会很难发挥出自身作用。长此以往,表决机制等不到有效贯彻,小股东容易边缘化,参与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1.2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路径依赖性明显
任何制度的变迁都具有承前起后的特点,也即具有路径依赖性。人们现在的选择可能受之前路径选择的影响,习惯性沿着熟悉的轨道迅速进入良性发展状态,但也可能会被困在无效的状态之下,难以自拔。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这种社区型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中,已经具备了某种程度的“路径依赖”。社区型股份合作社的产生都是直接或间接起源于社员对集体利益瓜分的需求,社员把更多精力都放在了“二次分配利益”上,而忽视了产权的建设,限制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职能的发挥,使改革一开始就被限制在低效固定的发展状态中。如果这种低效固定的发展状态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很有可能使改革的发展方向偏离正确健康的轨道。
1.3 产权不明晰,集体股占比大,个人股严重残缺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进程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集体股并未退出历史的舞台,新型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与早期传统合作社不同的重要特征就是产权明晰,但占据大比例的集体股使得这一目标接近落空。集体股的普遍存在,并占有较大比例。而企业集体股的掌握者却是领导阶层,“名义上取消集体股”现象凸显,但行政干预集体股却只增不减,隐蔽的集体股仍占有较大比例。由于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属于社员组成的集体,而非个人,社员只关心自己占比的多少,对产权的来源以及具体的利益分配机制很少关心。评判一个产权是否完备,要看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否能够充分地排他行使自己产权。目前,普通股东社员行使权利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虽然社区型股份合作社普遍引入了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部门设置基本上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出应由的作用。股东代表大会的召开表现出来强大的随意性。大多数时候股东参加大会仅拥有知情权,和形同虛设的表决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得不到保障,使手中的权力形同“虚权”。
2 完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对策和建议
2.1
关键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
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型经济实体,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将公司制与合作制合为一体,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此次改革的风向标,构建一个权属清晰、产权完整、运转流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确权到户进而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监督权和财产权,使新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更快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1 利益分配封闭性、福利性明显,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的过程中,利益分配仅限于本村内部的发展,股权流转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外部资本流入困难,内部资本限制流出,资本固定化严重,社区股份合作社大多采用的是折股量化到户,按股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因此,集体社员成为敲门砖,按股量化只考虑到本集体社员应人人有份,而不顾社员的创收率和工作效率,并受到“肥水不流外人田”固有思想的影响,不利于提高生产的积极性,产生社会矛盾,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不稳定因素增加。此外,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极易增加社员的惰性,把分红当作一种福利性分配,难以体现出合作社“交易联合”的特征。虽然政府考虑合理资源配置等客观原因,让集体每个社员都有份额和相应权利,但实际上不可能人人都控制该财产的使用。股份的所有者或者叫委托人必须找到一部分人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并授予这些人的控制权,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资本的创收和分配,更好地保障社员的经济利益。但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的过程中,本集体内部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经过分分层,普通成员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董事会组成大多为原农村管理层、村干部或宗族大势力的代表,在这样的框架下,监事会很难发挥出自身作用。长此以往,表决机制等不到有效贯彻,小股东容易边缘化,参与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1.2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路径依赖性明显
任何制度的变迁都具有承前起后的特点,也即具有路径依赖性。人们现在的选择可能受之前路径选择的影响,习惯性沿着熟悉的轨道迅速进入良性发展状态,但也可能会被困在无效的状态之下,难以自拔。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这种社区型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中,已经具备了某种程度的“路径依赖”。社区型股份合作社的产生都是直接或间接起源于社员对集体利益瓜分的需求,社员把更多精力都放在了“二次分配利益”上,而忽视了产权的建设,限制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职能的发挥,使改革一开始就被限制在低效固定的发展状态中。如果这种低效固定的发展状态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很有可能使改革的发展方向偏离正确健康的轨道。
1.3 产权不明晰,集体股占比大,个人股严重残缺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进程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集体股并未退出历史的舞台,新型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与早期传统合作社不同的重要特征就是产权明晰,但占据大比例的集体股使得这一目标接近落空。集体股的普遍存在,并占有较大比例。而企业集体股的掌握者却是领导阶层,“名义上取消集体股”现象凸显,但行政干预集体股却只增不减,隐蔽的集体股仍占有较大比例。由于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属于社员组成的集体,而非个人,社员只关心自己占比的多少,对产权的来源以及具体的利益分配机制很少关心。评判一个产权是否完备,要看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否能够充分地排他行使自己产权。目前,普通股东社员行使权利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虽然社区型股份合作社普遍引入了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部门设置基本上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出应由的作用。股东代表大会的召开表现出来强大的随意性。大多数时候股东参加大会仅拥有知情权,和形同虛设的表决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得不到保障,使手中的权力形同“虚权”。
2 完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对策和建议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