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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措施,是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针对当前中介机构开展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价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研究探讨相关的解决方案,以便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有效深入的开展。
一、开展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背景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随着机构及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变革,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现。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更加明显,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日趋复杂敏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生态环境、事故灾害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极端事件增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关统计显示,从1994年到2007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多起增加到10万多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5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且规模越来越大,上千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比重增加。较典型的包括:2007年厦门“PX事件”、2008年上海“磁悬浮事件”、2008年云南“丽江水污染事件”、2009年广东“番禺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事件”、2011年大连“PX事件”、浙江“海宁事件”、2012年四川“什邡反对兴建钼铜项目事件”、江苏“启东事件”、浙江宁波镇海“PX事件”。群体性事件数量的增多,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的扩大,尖锐和对立程度的加剧,大大影响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将日益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瓶颈。因此,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出台和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科学的研判、分析和评估制定内部应对策略和预案,以便有效地规避、预防、降低、控制和应对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保重大事项的顺利实施,已变得越来越迫切。
2004年“汉源事件”后,四川省遂宁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制度》,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试点工作。随后,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先后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为在全国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提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011年,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被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
2012年11月,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一次强调“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2013年2月又制定了《重大固定資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发改办资[2013]428号)。
为适应和配合形势发展的需求,我公司于2012年4月专门成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处,专门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截止2013年底,已完成各类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项目33个,其中分析报告11个,评估报告22个。项目主要涉及以风电、火电项目为代表的能源类项目,轨道交通、机场、城市道路为代表的交通市政项目以及政府搬迁和其他工业项目等。为当地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升社会综合管理水平、有效管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的范围有待进一步界定。按照中央的精神,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等,都应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具体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暂行办法》将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或者国家发改委初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项目确定为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重庆市出台的《暂行办法》对评估范围的界定则是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并且符合五个条件之一的项目:1、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3、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4、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5、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总所周知,为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推出了核准制和备案制。然而,项目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环评文件分类管理等级与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范围并不能直接划等号。政府投资的项目(审批制项目)并不一定就是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而备案制的项目也有可能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简单照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划分,将审批和核准的项目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确定的前置条件是不妥的。 (二)风险调查工作需进一步改进。风险调查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基础工作,决定着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搞好稳评工作的角度来说,对项目本身、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各利益相关者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是十分必要的。由于稳评工作开展时间不久,可研编制单位由于经验不足,许多项目的社会稳定分析专篇又单独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制,这就出现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各个编制单位分别开展其自身主导的项目现场踏勘和调查的现象。并且,项目委托评估以后,评估单位还有可能要求分析篇章编制单位进行补充调查或自行开展独立的风险调查。也就造成一个项目在短时间内从事可研编制、环评、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的工作人员先后奔赴项目所在地召开座谈、走访、问卷等工作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也会给地方政府和群众造成不便。甚至由于风险调查开展得过于高调,容易给当地群众造成项目风险很大,会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生活的错觉,这不仅不利于风险评估工作开展,反而有悖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初衷。
(三)评估方法体系需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近几年才在各地陆续开展起来的,相关研究也才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暂行办法》和《编制大纲》对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规定得较为笼统,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导致在具体的评估工作中如何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和评估方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健全和完善。虽然重庆市的《暂行办法》提出了本地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项目类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条件、环境条件等情况千差万别,参考指标和分值的适应程度较差,需要进行较多调整,这对从事风评评估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评估方法来看,现在较多采用的是风险指数法。风险指数法计算简单,容易量化,但由于权重取值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并且由于经过风险概率叠加计算的项目整体风险指数小于最主要风险的风险评价值,存在着较多不合理的状况。
(四)重风险等级轻防范化解措施的观念必须扭转。《暂行办法》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学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设定为三个等级,并且规定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项目,国家发改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因此在进行社会稳定分析和评估时,项目审批单位、相关部门、项目业主以及中介机构评估人员难免将注意力过分集中于风险等级的确定,从而走入了与风险评估的目的相悖的误区。由于《暂行办法》没有明确给出三个等级的确切含义和划定标准,如果风险评估仅仅是从项目审批的角度出发,就极有可能影响风险因素的识别以及风险概率、风险影响程度的打分以及判断等级标准的设定。这不仅会掩盖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误导决策者对形势的判断,而且容易将风险分析评估引入数字游戏的歧途。
(五)风险是动态变化的,评估结论应有时效性。目前,风险评估工作往往是在提交评估报告后就宣布结束。然而事实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全过程的,评估结果的运用和实施跟踪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特别是对于中高风险等级的项目,在调整实施方案、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还可能需重新进行风险判定以帮助决策。此外,风险始终是动态变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群众对项目的关注度以及国家政策都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会对项目的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影响程度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技术进步和经济条件的改变也会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产生影响。一些今天被评为高或中风险等级的项目可能日后会变为低风险项目。因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有一定的时效性,但目前的《暂行办法》缺少这方面的规定。
三、改进风险评估工作的措施探讨
(一)深刻理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涵,科学划分评估范围。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首先应明确重大决策事项的内涵,真正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立足点,科学合理的划分评估范围。针对投资项目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及其可能诱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程度单独建立风险评估范围明细清单,才能满足“应评尽评”的原则要求,又可避免盲目扩大评估范围,耗费社会资源。
(二)深入细致搞好风险调查。首先应准确界定项目涉及的利益相关者。重大项目有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实际上就是项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动态平衡被打破。因此,风险调查应该重点针对因项目建设而利益受损的利益相关者,在充分借鉴可研、环评等前期工作的成果的基础上,采用与每个项目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条件相适应的调查方法,拟定有针对性的调查内容,切记照搬照抄其他项目的调查问卷。在调查工作开展期间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群众民主权利,坚持走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另一方面要借风险调查加强风险评估的解释工作,让群众真正理解政府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意图,消除误解,杜绝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群众对项目的恐慌和疑虑。
(三)强化定性分析为主,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由于社会稳定风险源自项目与人、与当地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风险形成、产生和爆发的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意识和行为充满了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不像技术经济论证指标那样可以采用直接的量化指標来进行衡量。因此,在现阶段更应立足于定性分析为主的分析方法,依据风险调查的情况,对项目可能引发的各个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判断,找出主要的风险因素及其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另一方面,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大投入,通过政策扶持、课题引导等手段引导社会各界的力量进入风评研究领域。在不断的摸索实践中,探索研究风险评估的方法体系,通过研究制订适合各个行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技术指导意见,配套完善各行业的评价方法和技术导则,指导和规范各地、各行业科学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本意和初衷出发,在风险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将风险评估工作的重心放在针对不属于“低风险”的项目风险,提出预防方案和化解的措施,同时对防范化解措施实施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加以研究。尤其应当针对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方案进行优化,从源头上消除风险,在工作实践中将防范、化解措施具体落实,管控风险。在充分论证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基础上,预测落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作为项目决策的依据。
(五)不断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由于我国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时间还很短,许多配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还很欠缺。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工作,比照环评、能评等工作将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性条件;适时将风险评估纳入项目后评价的工作范围,完善及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风险评估的经费渠道,真正发挥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一、开展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背景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随着机构及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变革,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现。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更加明显,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日趋复杂敏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生态环境、事故灾害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极端事件增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关统计显示,从1994年到2007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多起增加到10万多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5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且规模越来越大,上千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比重增加。较典型的包括:2007年厦门“PX事件”、2008年上海“磁悬浮事件”、2008年云南“丽江水污染事件”、2009年广东“番禺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事件”、2011年大连“PX事件”、浙江“海宁事件”、2012年四川“什邡反对兴建钼铜项目事件”、江苏“启东事件”、浙江宁波镇海“PX事件”。群体性事件数量的增多,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的扩大,尖锐和对立程度的加剧,大大影响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将日益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瓶颈。因此,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出台和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科学的研判、分析和评估制定内部应对策略和预案,以便有效地规避、预防、降低、控制和应对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保重大事项的顺利实施,已变得越来越迫切。
2004年“汉源事件”后,四川省遂宁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制度》,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试点工作。随后,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先后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为在全国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提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011年,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被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
2012年11月,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一次强调“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2013年2月又制定了《重大固定資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发改办资[2013]428号)。
为适应和配合形势发展的需求,我公司于2012年4月专门成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处,专门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截止2013年底,已完成各类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项目33个,其中分析报告11个,评估报告22个。项目主要涉及以风电、火电项目为代表的能源类项目,轨道交通、机场、城市道路为代表的交通市政项目以及政府搬迁和其他工业项目等。为当地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升社会综合管理水平、有效管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的范围有待进一步界定。按照中央的精神,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等,都应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具体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暂行办法》将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或者国家发改委初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项目确定为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重庆市出台的《暂行办法》对评估范围的界定则是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并且符合五个条件之一的项目:1、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3、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4、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5、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总所周知,为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推出了核准制和备案制。然而,项目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环评文件分类管理等级与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范围并不能直接划等号。政府投资的项目(审批制项目)并不一定就是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而备案制的项目也有可能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简单照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划分,将审批和核准的项目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确定的前置条件是不妥的。 (二)风险调查工作需进一步改进。风险调查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基础工作,决定着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搞好稳评工作的角度来说,对项目本身、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各利益相关者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是十分必要的。由于稳评工作开展时间不久,可研编制单位由于经验不足,许多项目的社会稳定分析专篇又单独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制,这就出现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各个编制单位分别开展其自身主导的项目现场踏勘和调查的现象。并且,项目委托评估以后,评估单位还有可能要求分析篇章编制单位进行补充调查或自行开展独立的风险调查。也就造成一个项目在短时间内从事可研编制、环评、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的工作人员先后奔赴项目所在地召开座谈、走访、问卷等工作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也会给地方政府和群众造成不便。甚至由于风险调查开展得过于高调,容易给当地群众造成项目风险很大,会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生活的错觉,这不仅不利于风险评估工作开展,反而有悖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初衷。
(三)评估方法体系需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近几年才在各地陆续开展起来的,相关研究也才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暂行办法》和《编制大纲》对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规定得较为笼统,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导致在具体的评估工作中如何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和评估方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健全和完善。虽然重庆市的《暂行办法》提出了本地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项目类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条件、环境条件等情况千差万别,参考指标和分值的适应程度较差,需要进行较多调整,这对从事风评评估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评估方法来看,现在较多采用的是风险指数法。风险指数法计算简单,容易量化,但由于权重取值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并且由于经过风险概率叠加计算的项目整体风险指数小于最主要风险的风险评价值,存在着较多不合理的状况。
(四)重风险等级轻防范化解措施的观念必须扭转。《暂行办法》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学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设定为三个等级,并且规定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项目,国家发改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因此在进行社会稳定分析和评估时,项目审批单位、相关部门、项目业主以及中介机构评估人员难免将注意力过分集中于风险等级的确定,从而走入了与风险评估的目的相悖的误区。由于《暂行办法》没有明确给出三个等级的确切含义和划定标准,如果风险评估仅仅是从项目审批的角度出发,就极有可能影响风险因素的识别以及风险概率、风险影响程度的打分以及判断等级标准的设定。这不仅会掩盖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误导决策者对形势的判断,而且容易将风险分析评估引入数字游戏的歧途。
(五)风险是动态变化的,评估结论应有时效性。目前,风险评估工作往往是在提交评估报告后就宣布结束。然而事实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全过程的,评估结果的运用和实施跟踪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特别是对于中高风险等级的项目,在调整实施方案、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还可能需重新进行风险判定以帮助决策。此外,风险始终是动态变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群众对项目的关注度以及国家政策都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会对项目的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影响程度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技术进步和经济条件的改变也会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产生影响。一些今天被评为高或中风险等级的项目可能日后会变为低风险项目。因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有一定的时效性,但目前的《暂行办法》缺少这方面的规定。
三、改进风险评估工作的措施探讨
(一)深刻理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涵,科学划分评估范围。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首先应明确重大决策事项的内涵,真正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立足点,科学合理的划分评估范围。针对投资项目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及其可能诱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程度单独建立风险评估范围明细清单,才能满足“应评尽评”的原则要求,又可避免盲目扩大评估范围,耗费社会资源。
(二)深入细致搞好风险调查。首先应准确界定项目涉及的利益相关者。重大项目有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实际上就是项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动态平衡被打破。因此,风险调查应该重点针对因项目建设而利益受损的利益相关者,在充分借鉴可研、环评等前期工作的成果的基础上,采用与每个项目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条件相适应的调查方法,拟定有针对性的调查内容,切记照搬照抄其他项目的调查问卷。在调查工作开展期间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群众民主权利,坚持走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另一方面要借风险调查加强风险评估的解释工作,让群众真正理解政府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意图,消除误解,杜绝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群众对项目的恐慌和疑虑。
(三)强化定性分析为主,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由于社会稳定风险源自项目与人、与当地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风险形成、产生和爆发的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意识和行为充满了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不像技术经济论证指标那样可以采用直接的量化指標来进行衡量。因此,在现阶段更应立足于定性分析为主的分析方法,依据风险调查的情况,对项目可能引发的各个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判断,找出主要的风险因素及其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另一方面,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大投入,通过政策扶持、课题引导等手段引导社会各界的力量进入风评研究领域。在不断的摸索实践中,探索研究风险评估的方法体系,通过研究制订适合各个行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技术指导意见,配套完善各行业的评价方法和技术导则,指导和规范各地、各行业科学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本意和初衷出发,在风险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将风险评估工作的重心放在针对不属于“低风险”的项目风险,提出预防方案和化解的措施,同时对防范化解措施实施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加以研究。尤其应当针对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方案进行优化,从源头上消除风险,在工作实践中将防范、化解措施具体落实,管控风险。在充分论证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基础上,预测落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作为项目决策的依据。
(五)不断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由于我国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时间还很短,许多配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还很欠缺。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工作,比照环评、能评等工作将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性条件;适时将风险评估纳入项目后评价的工作范围,完善及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风险评估的经费渠道,真正发挥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