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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中秋节就要到T,只是今年大家在吃着单位发的月饼时恐怕“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起因是不久前,一场轰轰烈烈的稽税风暴席卷神州大地,税务部门明确表示,月饼也要缴个税。吃个月饼还要缴税?中国的税务部门何必如此“大动干戈”!
中秋将至,周老板为向员工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特发月饼一盒,当他向小程发月饼时,小程左手接过月饼,右手却往老板面前一伸。周老板愕然说:“你还要什么?”
小程从容答道:“当然是这盒月饼的完税证明啦,如今公司发月饼都要缴税了,老板总不会让我为了盒月饼亲自跑到税务局去缴税吧。”
周老板霎时无语……
“月饼税”从天而降
单位发月饼,员工要缴个税?没错,南京市地税部门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近日南京市地税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而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部门解释,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税。月饼和月饼券也不例外。
今年查税特别猛
9月初,双薪税制改革争议的余波还未平息,如今更猛烈的查税风暴又迎面而来。而从天而降的“月饼税”只不过因为比较“应景”而受到了强烈关注。
事实上,“月饼税”的说法源于9月中旬,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发布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文件对个税的征收范围和尺度做了一些新的规定。
记者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看到,对于向员工征收个税的“薪金收入”这一概念范围有所扩大。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故个人取得高温补助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此外,国税总局还指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个人所得,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也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通讯补贴按全额的20%、交通补贴按全额的30%为应税收入,扣缴个税。
在国税总局出台的解释文件中亦明确,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人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也应全额计人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税。
民众反应强烈
如今不但发个月饼要纳税,连高温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都要纳税!消息刚一出台,“与民争利”、“总盯着工薪阶层”、“有本事去动垄断国企”、“加重工薪阶层负担”之类的言论四起。
“月饼要征税,那下回发粽子、汤圆,是不是也要挨个征收‘粽子税’、‘汤圆税’?”在某门户网站的社区内,一名网友对南京地税部门的解释表达了自己的不满。还有网友反问道:“我怎么觉得交通、通讯补贴发得最多的都是政府机关自己呢?而且政府机关的人,领导干部都有配车,你们自己的油料费、停车费交过税吗?”
南京一位市民较为理性地指出:“单位在采购月饼的销售环节,不是已经缴了税吗?为何在发放这一环节上,还要再征税?这不是重复征税吗?”
一位情绪比较激动的网友甚至揶揄道:“来吧!让税收风暴来得更猛烈些吧!反正咱们百姓穷得也就只剩那点可怜的工资了!”
针对近来愈演愈烈的稽税风暴,一些媒体也指出,从9月初宣布年底双薪要合并征个税,到现在强调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要征个税,都是以工薪阶层的实际收入缩水来换取财政收入微不足道的增长(目前我国个税收入仅占财政收入的6%)。“这点锱铢必较的能耐怎么全用在了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身上”?
国税总局出面澄清
面对公众如潮的质疑,国税总局很快就对“薪金所得”范围扩大一事作出解释,称该通知只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而且政策主要针对大企业,并非所有企业。事实上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高温补贴等的个税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有关人士表示,这些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只是过去在执行中一直存在一些问题,或是执行不够严格,或是有些具体规定不够明确,基层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不知道该怎么办。比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本都应属于纳税范围,如果地方政府有一个补贴标准,就可以免税,但是超额发放了,就应该纳税。但也有的地方政府没有规定补贴标准,这就给税收部门在执行上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此次国税总局大企业司的自查要求,实际上是对没有严格按照税法收税的行为进行纠正,对于一些模糊规定进行明确。这是在今年税收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严格执法的一种体现。
然而公众对这样的解释并不买账,认为以前财政充裕的时候,政府对税法漏洞睁一眼闭一眼,现在财政紧张了,就要从严收税。法律是政府制定的,还不是有关部门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最后吃亏的总还是老百姓。
中秋将至,周老板为向员工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特发月饼一盒,当他向小程发月饼时,小程左手接过月饼,右手却往老板面前一伸。周老板愕然说:“你还要什么?”
小程从容答道:“当然是这盒月饼的完税证明啦,如今公司发月饼都要缴税了,老板总不会让我为了盒月饼亲自跑到税务局去缴税吧。”
周老板霎时无语……
“月饼税”从天而降
单位发月饼,员工要缴个税?没错,南京市地税部门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近日南京市地税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而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部门解释,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税。月饼和月饼券也不例外。
今年查税特别猛
9月初,双薪税制改革争议的余波还未平息,如今更猛烈的查税风暴又迎面而来。而从天而降的“月饼税”只不过因为比较“应景”而受到了强烈关注。
事实上,“月饼税”的说法源于9月中旬,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发布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文件对个税的征收范围和尺度做了一些新的规定。
记者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看到,对于向员工征收个税的“薪金收入”这一概念范围有所扩大。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故个人取得高温补助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此外,国税总局还指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个人所得,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也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通讯补贴按全额的20%、交通补贴按全额的30%为应税收入,扣缴个税。
在国税总局出台的解释文件中亦明确,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人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也应全额计人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税。
民众反应强烈
如今不但发个月饼要纳税,连高温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都要纳税!消息刚一出台,“与民争利”、“总盯着工薪阶层”、“有本事去动垄断国企”、“加重工薪阶层负担”之类的言论四起。
“月饼要征税,那下回发粽子、汤圆,是不是也要挨个征收‘粽子税’、‘汤圆税’?”在某门户网站的社区内,一名网友对南京地税部门的解释表达了自己的不满。还有网友反问道:“我怎么觉得交通、通讯补贴发得最多的都是政府机关自己呢?而且政府机关的人,领导干部都有配车,你们自己的油料费、停车费交过税吗?”
南京一位市民较为理性地指出:“单位在采购月饼的销售环节,不是已经缴了税吗?为何在发放这一环节上,还要再征税?这不是重复征税吗?”
一位情绪比较激动的网友甚至揶揄道:“来吧!让税收风暴来得更猛烈些吧!反正咱们百姓穷得也就只剩那点可怜的工资了!”
针对近来愈演愈烈的稽税风暴,一些媒体也指出,从9月初宣布年底双薪要合并征个税,到现在强调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要征个税,都是以工薪阶层的实际收入缩水来换取财政收入微不足道的增长(目前我国个税收入仅占财政收入的6%)。“这点锱铢必较的能耐怎么全用在了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身上”?
国税总局出面澄清
面对公众如潮的质疑,国税总局很快就对“薪金所得”范围扩大一事作出解释,称该通知只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而且政策主要针对大企业,并非所有企业。事实上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高温补贴等的个税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有关人士表示,这些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只是过去在执行中一直存在一些问题,或是执行不够严格,或是有些具体规定不够明确,基层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不知道该怎么办。比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本都应属于纳税范围,如果地方政府有一个补贴标准,就可以免税,但是超额发放了,就应该纳税。但也有的地方政府没有规定补贴标准,这就给税收部门在执行上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此次国税总局大企业司的自查要求,实际上是对没有严格按照税法收税的行为进行纠正,对于一些模糊规定进行明确。这是在今年税收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严格执法的一种体现。
然而公众对这样的解释并不买账,认为以前财政充裕的时候,政府对税法漏洞睁一眼闭一眼,现在财政紧张了,就要从严收税。法律是政府制定的,还不是有关部门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最后吃亏的总还是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