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法律责任

来源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uj5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我国《公司法》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和违约责任,但该规定过于简单概括,而且对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性质、对不同主体具体承担何种责任规定不清,造成了法律适用中的混乱。因此,应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瑕疵出资股东对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瑕疵出资 股东 责任
  
  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①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是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构成了公司制度的基础。瑕疵出资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违反了法定和约定的出资义务,动摇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根基,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风险,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8、31、84、94条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法律责任做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应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和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对瑕疵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具体责任的性质、公司有效成立后发起人股东的责任却未作出相应的规定。造成了大量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无法准确确定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从而无法使案件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因此,应对我国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加强研究,通过公司立法对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
  一、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
  瑕疵出资是指股东未按期足额履行章程或协议规定的出资义务。有学者提出,瑕疵出资指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不符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②瑕疵出资按股东出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情形。其中,根本不履行出资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出资不能、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的义务,出资存在不足。不适当履行是指股东未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迟延出资和出资物存在权利瑕疵等。
  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并不能就此否认股东的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首期出资额或股份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可见,股东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只是股东的一项最基本义务,是股东取得股东身份的实质条件,但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局的注册登记簿,股东只要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在工商局登记簿中,就可以认为其取得了股东资格,除非有绝对确定的证据可以推翻。而且,工商登记还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在产生股权纠纷时,股东可以工商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瑕疵出资股东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
  独立的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将其股东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性质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呢?理论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观点,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公司法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性质目前主要存在违约责任、违约兼侵权责任两种观点。持违约责任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出资义务依据的是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的章程,由于协议和章程的性质是一种契约,股东相互之间订立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章程的违反,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违约责任。③持违约兼侵权责任的学者认为应根据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发生时间来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的,由于未取得资格的行为人违反了与其他出资人订立的有关设立公司的协议,取得资格的行为人构成了对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义务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的,由于公司对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抽逃资金的股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④
  笔者认为,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不能完全以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来定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司设立协议或者发起人协议应认定为一种契约,违反了该契约的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是由股东约定的,瑕疵出资股东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承担的也是一种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瑕疵出资股东违反了法定的出资义务,侵害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承担的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
  三、瑕疵出资股东对不同主体的责任
  瑕疵出资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实质上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对足额出资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瑕疵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额具体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公司的章程是由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体现了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股东相互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因此,瑕疵出资股东违反的出资义务实质上是一种契约义务,违反了此项义务,瑕疵出资股东应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违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应签订发起人协议。协议中具体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发起人股东出资的依据。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应根据发起人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瑕疵出资股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应对公司设立时的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立过程中及公司成立后加入的其他股东,由于相互之间并不存在设立协议,所以不应受设立协议的约束,瑕疵出资股东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正式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章程变更发起人协议内容的,发起人协议的相关内容的效力自然终止。
  笔者认为,在发起设立阶段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瑕疵出资股东,应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发起人协议。如果公司未成立,未足额出资股东也应依据发起人协议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同其他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发起设立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的发起人协议的内容转变为公司章程,瑕疵出资股东应依据公司章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协议相关内容效力的终止并不意味着股东相互之间的责任的消灭,瑕疵出资股东仍应按照发起人协议的其他内容对足额出资的发起人股东承担责任,只不过这种责任由违约责任转变为一种债权债务责任。
  (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瑕疵出资股东的出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资本。⑤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造成了公司实有资本的减少,应当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缴纳担保责任和资本差额填补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
   我国《公司法》在第28条和第31条分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情况,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应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应承担出资缴纳担保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对于以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此种责任只是违反出资义务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以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不负连带责任。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瑕疵出资责任,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中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
  股份公司中的发起人股东也应对公司承担缴纳担保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中,瑕疵出资股东不仅应对公司承担缴纳担保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而且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是公司的足额出资股东也应承担缴纳担保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只不过在其承担责任后,可就起所承担的出资份额向违反出资义务的瑕疵出资股东进行追偿。
  (三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瑕疵出资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造成了公司实有资本的不足,给公司经营带来了风险,严重危及了公司债权人了利益。因此,在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下,排除有限责任制度的适用,禁止瑕疵出资股东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责令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该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⑥
  笔者认为,瑕疵出资股东的行为间接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由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首先是一种侵权责任,因为瑕疵出资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义务,瑕疵出资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失,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这种责任属于一般连带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和足额出资股东共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然这种责任是一般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在公司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候,瑕疵出资股东享有先诉抗辩的权利。公司债权人只有在公司由于经营管理陷入困境,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向瑕疵出资股东进行追偿。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但对这种责任的性质规定的过于简单,造成了对股东资格和责任认定上的混乱。为了更好的弥补这一缺陷,应对瑕疵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对相关权利主体的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在我国未来的公司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违法出资义务应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具体承担的何种责任,以及对公司有效成立后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瑕疵出资股东真正履行起其负有的义务,使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在公司中的权益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①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②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制出版社. 2001.
  ③施天涛.公司法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④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⑤范健,王建文.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⑥华颖林.2007.论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J].云南大学学报(11):58-61.
  作者简介:潘军强(1979-),男,汉族,河南周口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毛行江(1981-),男,汉,福建福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
其他文献
【摘 要】现代建筑业施工技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施工工艺越来越先进并广泛地应用到工程建设施工中。因此,施工企业只有规范技术管理,培养技术人才,合理运用技术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方法,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本文就如何做好技术管理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技术管理;途径  1、提高建筑工程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中的
期刊
【摘 要】信息技术作为一门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技术在世界各地得到飞速发展。21世纪是信息的世纪,也是人才竞争的世纪。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企业人才之间的竞争。人力资源管理就是为了更好发挥人的聪明才智,提升企业的人才竞争力。信息技术与人力资源直接的融合可以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更好的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全面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关键词】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前言:  信息技术涉及信
期刊
【摘 要】在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建筑工程管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受到了人们普遍的重视。建筑工程管理及施工质量控制是一项系统动态的过程,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给积极引入进来,采取针对性的策略,促使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得到较大程度的提升,对施工过程进行规范,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土建施工;施工管理;質量控制  1、土建工程施工质量
期刊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继电保护中的二次回路维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措施,期望能更好的促进继电保护二次回路的正常运行。  【关键词】继电保护;二次回路;运行缺陷;处理;预防  引言:  近年来,国内电力事业正处于飞速发展的进程中,电网系统的有效性与安全性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电力系统当中包含着各种各样的电网线路和电气设备,如果其运行环节出现任何问题,会对电网安全与设备安全造成直接威胁。鉴于此,
期刊
摘 要: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也有别于单独侵权行为。不同国家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表述是不同的。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个人侵权 共同犯罪    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行为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立法
期刊
【摘 要】在建筑工程管理之中,做好项目管理对于推进我国建筑质量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论述工程项目管理意义的基础之上分析了我国项目管理的科学发和信息化发展趋势。  【关键词】建筑项目;发展;趋势  引言:  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是施工项目从计划施工、组织施工、指挥项目、控制项目、协调施工等全方面、全过程的管理工作,施工项目的建设具有特殊性和挑战性,每个施工项目的管理过程较长,施工过程复杂,涉
期刊
摘要:所有权社会化首先兴起于19世纪的德国,由德国学者耶林首先提出。时隔一百多年之后的今天,所有权社会化理论在我们国家开始出现。对于这样一种理论,学界观点不一。笔者人为这此论在我国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讲不通的。首先我国的私权观念一直发展缓慢;其次在法理以及立法实践中,都有关于个人所有权滥用的限制,再一味强调所有权社会化是一种夸大和多余;再次,所有权社会化的结果可能是导致社会化的利益被少数权贵阶
期刊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时代正在不断变化进步之中。质监执法部门发展过程中,执法创新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并且这也是质监执法部门需要注意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执法部门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实践研究表明,质监部门只有做好相应的执法管理工作,才能够有效发挥其执法效果,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质监事业持续发展下去。  【关键词】基层;质监执法;创新;思考  每一区域的发展基础与环境都是不一样的,并
期刊
摘 要:我首先以某政府发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化为例,透射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行为中的指导作用,然后通过这一个例引把视角转向了它的本源即行政行为的原理及其相关范畴的关系讨论,最后在如何给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的定义下左右徘徊。  关键词:信赖利益 有效度 合法度    一、现实社会的部分行政许可行为,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
期刊
摘 要: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克服了无限责任对企业的束缚,自1855年英国《有限责任法》颁布实施以来,有限责任制度风行全球。然而世界各国在移植与借鉴有限责任制度的过程中都必须考量本国的情况与企业发展现状,并随着社会经济与公司自身的发展而逐步演进,由此形成差异化的有限责任制度立法。本文主要比较分析中日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或可为我国有限责任制度的运用与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司法 有限责任制度 立法比较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