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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下在显名股东破产时隐名股东主张取回股权的类似案件在司法裁判中得到了不同的判决。股权代持相关规范表现出的规范目的是对显名股东实际出资的保护要略后于第三人基于股权登记所产生的合理信赖。司法裁判肯定隐名股东取回股权的裁判路径没有认识到外观主义下交易相对方与破产债权人实质上相同,也混淆了显名股东破产时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从商事外观主义、取回权制度目的、权利义务对等、成本和道德风险以及破产法价值的视角可得出隐名股东不能在显名股东破产时行使取回权的结论,同时本文对显名股东破产时隐名股东权利救济给出实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