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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发展以及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在劳动者权益上的一致性,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被引入劳动立法是历史必然。我国虽已在劳动法中进行了规定,但采用企业主体“一刀切”的方式带来诸多弊端。要完善劳动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必须遵循责任主体类型化的立法思路,借鉴美国与德国公司治理模式要求,获利较大的企业履行更大的企业社会责任。最终实现优化企业社会责任配置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