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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问题的函》(粤建价函[2005125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凡经省财政部门批准的涉及省、市、县级分成的收费收入,在省分成管理政策未调整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为此,工程定额测定费缴交仍应执行粤建价字[2001]1l号的有关规定。按应收到工程定额测定费总额的20%上缴省财政指定账户,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