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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重点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档案条例》的规定,上海市档案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重点档案管理办法》(沪档[2009]33号),并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作为《上海市档案条例》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对《上海市档案条例》有关重点档案管理的规定,从范围确定、监管要求到安全保管和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