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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规划,在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的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法官即承担审判工作的专业人员,并且法官的员额应固定,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专门为法官审理案件进行辅助保障工作;司法行政人员即各级人民法院中从事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办公室、政治部、司法装备管理处等综合部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