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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寓于礼"、"礼法分立"到"引礼入法","礼法合流"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流变。以礼为核心、人情为内核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实现了自律性规范与他律性规范的整合,闪烁着民本主义的光辉,有其历史合理性。"礼法合流"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一,法的平等性丧失,以礼为核心的"法"成为维护封建社会关系的有力工具;其二,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被混淆,造成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其三,法的客观性的丧失,执法官可以凭主观意志解释经文,由此形成"人情即法"的传统。历史警示我们,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建设中,不能对人性存有丝毫的侥幸,且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撑。只有秉承理性精神,完成从"重关系"到"重契约"的转变,方能真正从人治走向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