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视角下社会管理创新和检察一体化研究

来源 :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liver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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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信息化加速了社会转型进程并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扩展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手段和范围。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以信息化为依托推动检察一体化,以检察一体化推动内部管理创新,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能力,提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度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信息化条件下检察一体化机制的建设》的研究成果。
  正在发生的当代信息技术革命使人类社会迈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信息化不仅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政府的运作方式,加速了社会转型进程,而且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检察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机组成部分。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和检察一体化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信息化给社会管理带来的挑战和影响
  (一)信息化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影响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传统的社会结构被不断侵蚀,“网络社会”正在崛起。信息化给社会管理创新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信息化已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兴驱动力量。网页、博客、论坛、电子邮件、微信、微博、即时聊天工具等极大地改变了信息的发布、传递和获取方式,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方便快捷,信息网络也成为政府了解民意、接受监督和拓宽民意交流的重要渠道。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公开。以网格化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大联动”信息平台、精细化管理的新型社区为模式的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在管理社会、提高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息化也有利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的均等化,远程教育、远程医疗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对象和范围。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增加了政府部门工作的科技含量,为有关部门掌控情报信息、整合社会资源、转变工作模式等方面提供了有利条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益。
  (二)信息化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负面效应
  信息化犹如一柄双刃剑。信息化在成为社会管理创新新兴驱动力量的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随着信息与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主导的虚拟社会的迅猛发展,现实社会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等特点使信息传递泥沙俱下、沉渣泛起,容易导致信息传递的失真失实,任何微小的社会事件通过网络传播极易形成“蝴蝶效应”而被无限放大,其后果和余波必然要传导到现实社会,成为社会矛盾的助推器,从而对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构成威胁。对网络“意见领袖”的盲目 “跟风”也易形成网络的“民意暴力”。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网上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花样百出、屡禁不绝。网络渗透和网络安全问题无时不在、无处不有。这些问题的存在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因此,在信息网络时代,如何加强对虚拟社会的社会管理,以及如何应对由虚拟社会传导到现实社会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课题。
  二、信息化扩展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手段和范围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把握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知识、理论、技术和方法等,创新社会管理理念、方法和机制,健全社会管理体系,实现社会善治的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1]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主体。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这本身就体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责。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以执法办案为结合点和切入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依法办案回应社会诉求,解决社会纠纷,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有力调控,这是检察机关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检察工作向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延伸、向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延伸、向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延伸,拓宽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领域。
  (二)信息化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新手段
  信息化为检察机关以执法办案为结合点和切入点的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新手段。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提出了“科技强检”战略,其核心就是实现检察信息化。检察信息化的内涵是顺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深化检察工作改革,改进工作模式,在办公、办案、管理、服务等各方面运用以计算机、多媒体、网络、通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整合信息资源,打造信息应用环境,实现检察业务、检察政务、检察事务全过程的电子化、网络化、自动化,以及基于信息技术手段下推行的内部体制设计、机制构建和制度创新。[2]在检察工作中融入信息化元素,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有利于推动执法观念的更新、执法机制的创新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办案、办公效率和质量,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从而增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三)信息化扩展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范围
  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并存,需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向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延伸。信息化催生了许多新的犯罪手法,网络淫秽物品传播、网上盗窃、网络诈骗、手机短信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新生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智能化、高科技化、隐蔽性特征明显。与信息网络相伴而生的新型犯罪刺激了侦查办案手段的革新,侦查空间从现实社会延伸至虚拟空间,电子证据成为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数字资源、信息化手段被广泛运用于侦查办案实践,这些都在极大程度上拓展了检察机关以执法办案为切入点和结合点的社会管理创新范围。   三、以检察一体化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一)推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检察一体化是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检察一体化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统一有效地行使检察权,从而维护国家统一和法制统一。从广义上理解,检察一体化对外是指检察独立,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对内是指业务一体,即检察机关上命下从,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从狭义上理解,检察一体化仅指业务一体,主要包含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跨区域的检察活动、职务继承与转移、职务代理等。[3]检察一体化原则既是建构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也是指导检察实务的工作原则。从外延上讲,包括检察权行使即检察组织机构一体化、检察业务一体化和检察官一体化。
  检察一体化反映了检察权行使的一般原理,体现了检察权的性质和有效实现检察职能的需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优化检察权配置,推进内部管理创新。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是检察工作的力量和源泉。没有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就无法整合内部资源,就无法优化职权和资源配置并统筹形成合力,也就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信息化拓展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手段和范围,以信息化为依托,检察机关应当深化“检察一体化”改革,增强检察机关内部合力,建立快速、高效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效能。
  (二)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进检察一体化
  1.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进检察组织机构一体化
  检察组织机构一体化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保障,它有利于克服检察权地方化、部门化和分散主义倾向,有利于维护检察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有利于形成法律监督合力、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为此,检察机关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一是整合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按职能构成和需要,可以考虑将内设机构重新划分为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刑事犯罪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控告申诉监督部门、检察工作综合部门、政治部等六个部门,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内部合力,积极探索内部配合协调机制,形成“大自侦、大监督、大预防、大稳控”格局;二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办案办公效率。通过流程再造,实现机关内部和上下级之间的公文传输电子化、网络化,公文网上起草、网上审核、网上流转、网上传阅、网上归档,重要工作在网上通知、信息采集、信息审核、信息统计、视频部署、网上落实、网上反馈。通过业务办案动态管理系统,实现案件受理、分案、办理、撰写法律文书、审批网上进行。实现办公无纸化和网络化、网上办案流程精细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进检察业务一体化
  “检察业务一体化”是指以法律监督为主线,以集中统一管理为载体,以公正执法为目的,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形成诉讼、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使检察机关内部各项资源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①建立相对独立的侦查指挥中心。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普遍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尽管名义上它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实际上它还是隶属于反贪局,等同于反贪局的一个处室。为了进一步加强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应当在省级检察院和市、州(分)检察院设置相对独立的侦查指挥中心,使之独立成为检察机关内部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交办案件。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地市级检察院、县区级检察院互联互通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网络,实现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进行统一指挥和协调,统一管理案件线索和涉案信息,统一调配侦查力量,统一配置侦查资源。②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侦查指挥能力,建设配置合理、安全实用、互联互通的侦查指挥中心、办案工作区和看守所检察讯问室信息系统,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逐步实现讯问、监控和指挥一体化。构建全新的数字侦查系统,通过无线传输、远程指挥、手机定位等高科技手段辅助侦查。跟踪并适当运用新一代通信技术实现移动实时侦查指挥功能。加快案件线索管理库、情报信息管理库、侦查人才库等“三库”建设,构建内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公共信息渠道建设,构建外部信息查询平台,逐步实现与人口基础信息库、空间基础地理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等电子政务数据库的链接;加快网络系统建设,构建远程侦查指挥平台,利用二、三级专线网实现各检察院办案区网络互通,逐步建成检察系统联网、功能完备的远程侦查指挥系统。③赋予侦查指挥中心全新、权威职能,由侦查中心负责对案件侦查的指挥、侦查人才的统一调度、提供全面的情报支持、提供侦查设备支持、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等事项。④完善侦查指挥中心的工作机制,在纵向上围绕侦查指挥中心,建立以上级院为龙头、下级院为支点、“上下一体”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人力、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在横向上构建大侦查格局,实现本级检察机关内部从线索受理、侦查、监督、追逃、预防等全方位、协调一致的工作框架。
  侦、捕、诉一体化机制建设。①建立侦监、公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经检察长决定,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审查证据,引导侦查部门补充、固定和完善证据;侦查部门也可以就证据收集等问题主动征求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意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前,侦查部门应主动与侦监、公诉部门沟通,侦监、公诉部门应分别依据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标准指导侦查部门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实现提前介入的日常化。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相互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前置侦查监督、诉讼监督。侦查监督部门以正确行使决定逮捕权为目标,推行职务犯罪案件邀请侦查人员参与讨论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征求公诉部门意见,及时消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③建立办案联系制度。在侦查阶段,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在接到自侦部门通知后,及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围绕起诉标准提出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建议,引导自侦部门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新证据、作出的新辩解,及时与自侦部门通气,在其协助下进行补证;出庭公诉前,公诉部门应充分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出庭方案;开庭后,及时将判决结果反馈给侦查部门,对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再分析,总结经验,提升能力。④以信息化建设提升侦、捕、诉一体化水平。建立职务犯罪信息数据库,应用职务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办案专用软件,逐步实现网上线索管理和案件审批;逐步建立个案协查与司法协助信息系统;建立侦查监督信息数据库,推进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建立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信息与案件批捕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现网上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建立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库,推行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公诉和刑事审判监督信息数据库,通过审查起诉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审查起诉和复核案件;继续推行多媒体出庭示证系统的应用,探索建设出庭公诉远程指挥系统;建立控告举报申诉数据库,通过控告举报信息系统、刑事申诉信息系统和刑事赔偿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建立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数据库,通过民事行政检察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建立检验鉴定信息数据库,利用检验鉴定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技术检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会检、异地文证审查等工作。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主要是通过预防部门提供职务犯罪线索和信息、介入案件侦查和讯问,自侦部门移交案件资料、通报案件查处情况等工作形式,实现预防、侦查两部门职能上的配合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信息资源的共享。①健全介入侦查制度。侦查部门在立案后应及时将情况告知预防部门,预防部门接到通知后,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及时跟进,适时适度参加提审讯问、取证等侦查工作,并严格保守案件秘密,协作调查分析并搞好案中预防。②建立信息互通制度。侦查部门可以将案件查办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过程中关于其动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作案手段等多方面信息纳入预防视野,为预防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信息支持,使预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预防部门则通过开展警示教育、预防咨询活动等工作,时刻注意对职务犯罪的规律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向侦查部门提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向。③完善职务犯罪预防信息系统,有效分析犯罪动态趋势,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总结预防经验,实现资源共享,为及时准确制定打击方案、预防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诉讼监督一体化机制建设。实行公诉、民行、控申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控告申诉部门就诉讼监督情况及时互通情况,完善诉讼监督衔接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情况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实施跟踪监督,并将情况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对于公诉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其他有关内设机构接到有关控告申诉,或者发现有诉讼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诉部门通报,以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可按照规定进行初查、侦查,或者根据检察长的指令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查办;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情况,应当在案件侦结后,及时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反馈,以实施审判监督。在监所检察方面,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建设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数据库,通过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系统,网上办理监所检察案件、网上查询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信息。借助在押人员诉讼管理系统,实现监所检察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监狱检察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及监管场所之间的信息对接与共享。
  3.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进检察官一体化
  利用检察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含党建党务管理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检察队伍信息数据库,为干部考核、任免提供决策支持;利用网上绩效考核系统,围绕提高办案及业务工作质量的要求,科学记录检察人员实绩,形成工作和执法档案,逐步实现对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科学评价;利用检察机构管理系统、检察官等级管理系统、纪检监察信息系统、检务督察信息系统,推进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应用;依托检察专线网,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两级远程教育平台,积极推行远程在线教育、考试、考核等。
  建立人才对口支援和检察官调剂使用制度。推行省内检察院之间人才对口支援,有计划地在省检察院和市、州(分)检察院及条件好的基层检察院抽调检察官到办案力量薄弱的基层检察院帮助工作;从基层检察院抽调检察人员到上级检察机关或经济较发达地区检察院挂职锻炼。加强检察官代行履职的法律职务保障。检察官一般应在所在检察院管辖区域内执行职务,但如有必要,也可以在辖区外执行职务,或者请求有司法管辖权的检察院代为进行侦查、调查取证、扣押等诉讼活动。对于受上级检察院指派跨层级、跨区域履行职责的检察官,由其履职所在地检察院检察长依法任命法律职务,履职结束后予以解除。依法保障检察官职务继承与移转。检察长可以依法委托、指派本院检察官办理其职权内的工作事项,也可以指派检察官代行其他检察官职责;更换检察官时,离任检察官所进行的活动视为接任检察官的活动,不需要更新诉讼程序;上级检察官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任时,下级检察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或根据检察长指令临时代行其职务。
  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现代社会高度科技化、工业化后,“系统世界”对“人类世界”的入侵与殖民,势必不断地加速深化。年轻一代开始正在网络游戏中学习买卖行为和人际关系,在饲养“电子鸡”中学习对生命的感觉,如果从中衍生出任何虚拟或现实的问题,都不是用过去的思维和经验可以掌握的,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必须对此有所体认。[1]面对汹涌而至的信息化浪潮,检察机关应当乘势而上,积极应对信息化给检察工作理念、方式带来的革新和挑战,以信息化为依托,深入推进检察一体化,以检察一体化提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能力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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