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制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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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保荐人制度产生背景的基础上,揭示保荐人制度目前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保荐代表人资格授予制度不合理、通道制依然存在、违规成本太低,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保荐人制度之建议。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保荐人;保荐代表人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200-01
  
  一、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产生背景
  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人(Sponsors,或称作保荐机构)负责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协助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并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一定期间内对其推荐行为承担风险防范的法律责任。简言之,保荐人制度中的保荐人既是发行人的推荐人,又是其担保人。
  我国保荐人制度的重要特点是“双保制”,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单保制”。所谓双保制,就是负责公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以及持续督导的主体是保荐人,但同时保荐人还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都要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管理。所谓单保制,就是负责公司发行保荐工作的主体仅为保荐人,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全部保荐责任由保荐人承担。
  保荐人制度产生于英国,目前英国、加拿大、爱尔兰、马来西亚、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市场上都对保荐人制度有明确规定。从国际上看,保荐人制度是从创业板市场中发展起来的。而我国保荐人制度是在缺少证券发行注册制和创业板市场的条件下产生的,是从行政色彩浓厚的“通道制”过渡来的制度,因此,除其本身不够成熟之外,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还带有一些旧制度的痕迹。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从而正式引入了在证券业界、理论界探讨多年的保荐人制度。
  在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之前,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从“配额制”到“通道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行政计划色彩逐渐淡化,市场机制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直到保荐人制度正式诞生,严格的通道制才真正退出历史舞台。应该说,保荐人制度的建立,对于克服政府过度干预证券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本应由资本市场自发调节的领域,对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起到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作用。但是,在保荐人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二、保荐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我国保荐人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多次调整和修改,但是,截至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尚未合理有效解决的严重问题。
  1.保荐代表人资格授予制度不合理。事实证明,以考试为授予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主要标准,导致保荐代表人高分低能。由于以考试作为标准,很多刚刚毕业不久的年轻人便走上了保荐代表人的岗位,而一些有着丰富从业经验的“老投行”却由于年龄原因屡屡输在考试这一关,导致了没有经验的年轻人领导有经验的“老投行”现象比比皆是,项目做得一团糟。证券发行是一门操作性和实务性极强的工作,上市过程不仅仅需要保荐代表人具备良好的理论功底,更多的是需要保荐代表人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单纯知识性的考试难以检验考生是否真正具备了从事证券发行的真实素质。同时,保荐代表人不仅要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同时也要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但单纯的理论考试难以考察保荐人的信用等级。
  2.通道制依然存在。尽管保荐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代替通道制,但是,由于规定保荐代表人每年的保荐项目数量不超过两个(创业板除外),且每个项目由保荐人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公司的保荐工作,因此,一个证券公司(保荐人)每年能够保荐的项目数量受到其保荐代表人人数的限制。这实际上是用一种新的通道制代替之前的通道制。这种设计的初衷是好的,即希望每个保荐代表人能够集中精力办好自己负责的项目,但是,却忽略了保荐代表人经验和能力上的差别,导致有能力的保荐代表人无法承办更多的项目,没能力的保荐代表人滥竽充数;还有的证券公司(保荐人)让有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实际负责很多项目,但是,申报文件最终却由其他保荐代表人签字,结果是责权利严重脱节,与制度的设计初衷背道而驰。
  3.违规成本低,导致保荐机构敢于铤而走险。现代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迁就纵容拟上市公司的不规范甚至是不合法行为,编造虚假文件,欺骗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审查,从而在证券市场上大量圈钱,但是往往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从立立电子到苏州恒久,再到胜景山河,尽管我们看到了证券监管部门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从不处罚到处罚,从轻罚到比较重的处罚,但是,即便是最重的处罚,也仅仅是向保荐人出具警示函,撤销两名保荐代表人资格而已,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也没有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那么,这样的处罚措施又怎么能杜绝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弄虚作假欺骗证券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呢?
  三、完善保荐人制度的一些建议
  针对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以下措施加以纠正。
  1.改革保荐代表人考试制度,变以考试为主为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考核方面,既要考核申请人员曾经操作项目的质量、公司治理结构辅导效果、公司上市后的业绩表现、信息披露质量等,又要考核申请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诚信记录和职业道德表现;考试方面,既要严格以证券发行上市项目经验和资历作为保荐代表人的报考资格,又要适当降低考试难度,既要有条文性知识性的考察,还要有现实性案例分析,以考察分析和判断能力;最后,在考核和考试基础上对申请人作出综合评价,符合资格者担任保荐代表人。
  2.彻底取消通道制。一方面,取消保荐代表人每年的保荐项目数量不超过两个(创业板除外),且每个项目由保荐人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公司的保荐工作的限制性规定,使证券公司(保荐人)每年能够保荐的项目数量不再受到其保荐代表人人数的限制;另一方面,厘清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的权利、责任,谁负责的项目就由谁签字,谁承担责任,保荐人不得强制保荐代表人负责其不最终签字的项目,对于项目实际承办人与签字人不一致的情况,证券监管部门不能再采取放任的态度,而是要严厉处罚。
  3.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行政处罚力度,明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串通发行人编造虚假文件,骗取发行资格的行为,要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处以剥夺其终身从事保荐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追究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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