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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与信息公开请求权,并不能实现要求教育行政机关公开试卷以便考生复核的诉求。回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可以发现,只有作为公共资源的政府信息才是可以被申请公开的;而被申请公开的试卷不属于公共资源,因而不能基于信息公开请求权的逻辑公开。但在公共资源分享权的谱系中,试卷属于考生行使其公共资源分享权时向教育行政机关证明其满足法律条件、有权获得公共教育资源的依据。因此,基于程序正义原则,教育行政机关负有对其进行确认并说明理由的义务,考生有基于分享权而请求公开试卷进行复核的权利。据此,需要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厘清信息公开请求权的本质,从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