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分析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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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监督方式,针对那些法院已经判决、裁定的并且已经生效却还存在抗诉的案件进行再审的一种建议,如果建议被采取,就要依据法律和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较抗诉而言,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柔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本文通过分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构建新型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做出一点贡献。
  关键词 民事检察建议 现实价值 实践困境
  作者简介:徐龙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057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分析
  (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1.调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节约司法资源: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主体也得到了相应的扩大,从之前的上级检察院扩大到了现在的同级检察院,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让基础检察院也发挥了其应有的监督权力,能有效的调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还能很好的节约司法资源,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2.增加同级监督,提高民事检察监督效率:抗诉作为检查机关行使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唯一方式,这极度缺乏法律的权威性。2012年之前,基层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是不能进行民事抗诉的,这样的局限性,大大降低了司法的效率。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增加了同级监督,对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再需要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同级的检察院就能直接进行抗诉。这样不仅能够很好的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能有效的提高司法的效率,对民事检察监督也是非常有益的。
  (二)实现公民权利救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我国目前权利救济程序中的弊端: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仍然存在弊端,尽管它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实施的,并且已经得到推广,但是问题还是存在。
  2.检察建议作为新的权利救济方式的优势:检察建议作为新的权利救济方式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提高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效率,给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和进行权利救济更加便捷。相对于之前的上级检查机关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的方式来说,同级监督无论在办案环节和办案周期上都得到了很大的减少和缩短。这对当事人是非常有利的,特别是在当事人急需权利救济时,这种方式能够发挥出非常有效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对纠正错案和维护司法公正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基于检察建议的权利救济是区别于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交流机制而存在的,它能更好的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能促进二者的协调合作。
  (三)促成法检共同推动司法公正
  1.抗诉制度一元化民事监督格局下法检关系对立,影响司法公正:抗诉是检察机关实施的一种刚性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也是法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对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具有强制性效果。
  2.检察建议监督制度促进法检协调合作,推动司法公正:民事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基本区别在于,民事检查建议具有柔性和非强制性。它的柔性表现在对既定的已经判决并且生效的但是却存在错误的案件它能很好的避免法检之间的直接对抗,而用一种较柔性的方式进行检察监督。而它的非强制性指的是是否进行再审完全由法院自行抉择,如果法院决定再审则自愿启动相应程序。这样的方式能够很好的消除法院的抵触心理,对法检的协调合作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这样使得法院在进行自我纠错时更容易接受,对推动司法公正非常有益。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及其与抗诉之关系界定不清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与抗诉之间的关系的界定还不够清晰。这会产生两种误导:第一种是取代论。认为民事审判的监督方式会由抗诉逐渐转变为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抗诉为次,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为主。第二种是价值的虚化,这里指的是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虚化。认为抗诉仍然是监督的主要方式而忽略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重要性。而这两种理解都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有关再审建议制度的误解和曲解,对实现检察监督的目的非常不利。
  (二)具体适用操作程序有待科学规范
  1.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程序的规定不明晰:为了避免检察建议的滥用,造成“以检代审”的局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和范围都应该予以明确,并且范围不宜太广。否则一方面会削弱抗诉的作用,另一方面过多干预审判权,不符合我国审判独立的要求。
  2.检察建议书的制发流程和质量要求存在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对制发检察建议还没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程序规定。而一些地方检察院曾经尝试对此进行规范,这本身就说明了立法的不完善。
  3.“协商性监督”存在弊端:检察院和法院在检察建议中的司法实践类似于“协商监督”的状态。当然,“协商性监督”存在弊端但是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弊端主要是当被监督者同意被监督之后,由于被监督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主观能动性,监督者的监督范围可能会缩小,对监督造成一定的限制。而积极的一面是,当被监督者同意被监督之后,监督者能够及时的得到相应情况的反馈和回应,有效的处理相应的问题。
  (三)法院的答复和反馈机制存在欠缺
  由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刚刚入法,人民法院必然对其不够了解和熟悉,再加上法院长期以来形成的“独立审判”理念以及自身内部存在管理问题,势必不会轻易接受。另一方面,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一直不受立法的确定和认可,尽管略有成就但是仍然不被看好,至今才被纳入《民事诉讼法》,其法律地位可想而知,所以要加大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并且扩大它的影响力。
  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二元型、协调型民事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
  1.明确划分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界线及二者的适用范围:明确划分二者的界线要从根本上着手,要把握二者的本质区别,通过二者的本质属性划分二者的界线。同时,为了进一步使二者的角色定位更加明晰和确定,要保证监督力度与违法性程度相互适应,并以此作为实践指引。在确定二者的使用范围方面,不仅要以民事裁判作为区分标准还要很好的运用违法性程度这一指标来区分二者的适用范围。
  2.建立递进式双轨监督机制:递进式双轨监督机制,简单的说,当当事人在使用再审程序救济之后未得到想要的结果时,而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之后,发现案件即符合申请抗诉的要求又满足再审检察建议的要求时,要先向相关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这就是递进式双轨监督机制。这不仅能够把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和抗诉制度的优势完美的结合起来,更能促进法检的协调合作,对实现二者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互动以及实行有效监督都有着重大意义。
  (二)适当强化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效力
  1.明晰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程序:就目前而言,再审检察建议的启动分为两种,一种是依职权启动,一种是应当事人申请启动。依职权启动主要是针对重大案件,比如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而实施的监督;应当事人申请启动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实施的监督。但现行立法对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程序并未进行明确的分类,因此要明晰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程序。
  2.再审检察建议制发程序和质量要求的规范化:为了强化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及其影响力,在制定其格式和内容时必须由最具权威的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统一规定。
  另外,为了确保再审检察建议能够规范进行,应该由检委会进行严密的讨论然后再制发程序,或者由分管的检察长进行严格的审批之后再制发。检察建议书一般不得由案件承办人向法院提供或制作。
  最后,还要注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这也是法院是否采纳的重要指标。
  3.在协商的基础上发挥检察建议的独立监督作用:由于立法的不够完善,协商性监督存在一定的弊端,为了消除相应的弊端应该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独立监督作用,让其在协商的基础上具备足够的独立性。
  (三)健全法院回复和检察院追踪机制
  针对上文阐述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互动”不足的问题,在此从法院、检察院的视角对其进行完善的相关探讨。实际上,作为检察院对法院审判程序的一种外部监督,检察院首先要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1.检察院外部完善铺垫:
  (1)送达程序。送达程序不仅能够有效保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有序进行,还能留有相关的文档方便以后查询。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当再审检察建议被提出时,检察院必须制作出相应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并且要在规定日期内把建议书以及案件的相关卷宗送至同级人民法院。《规则》中明确指出,若是以人员送达,则接受送达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送达回执上确认签字;若是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接受送达的法院必须在签收之后将送达回执邮寄回送达方(相关检察机关)。
  (2)跟踪回访程序。建立和健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程序是相当重要和必要的。跟踪回访程序能有效的反映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能对其进行实时跟进和监督。对在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也能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这样不仅能够保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还能节约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能够使检察机关树立良好的权威,扩大其影响力。
  2.人民法院内部完善的努力:
  (1)立案和审查程序。为了保证立案的公平公正公开,在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而进行的再审案件,应该派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参与案件再审。而人民法院对相关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交由立案庭统一受理,再由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并给出初步的意见,之后再由法院院长进行审核,最后由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如果不予采纳要及时以书面的形式答复检察机关。
  (2)回复程序。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回复率低和回复不规范的问题,应该从最开始着手。即在发出民事检察建议之前就应该与法院进行沟通和交流,并通过法院给出的相关建议和意见进行选择性采纳,把那些有建设性意义的讨论结果考虑进来,然后发出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另外,法院在接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之后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回复,严格遵守回复程序,尽管回复程序还未进行相关立法但是它对检法的协调合作以及提高司法的工作效率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所以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实施和接受检察监督时应当严格遵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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