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应用情况分析

来源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cnuzg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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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智能化、隐形化现象突出,电子数据成为发现、证明犯罪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从委托调取、分析利用以及人财物配置等角度来看,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情况不甚理想。由于对电子数据的认知度较低、制度机制滞后、培训不到位、软硬件设施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对立法呼应不够、内部需求不足、侦查活动与技术应用“两张皮”等诸多问题。检察机关应树立大数据思维,增强电子数据应用意识,转变侦查模式,配强技术设备并规范取证程序。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 电子数据 实证分析 大数据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达,特别是近年来电子商务、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贸易、商务、交流往来通过网络进行。职务犯罪也更多地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实现,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虚拟化和隐形化,电子数据成为发现、证明犯罪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在此背景和条件下,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共同列为第八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走上了立法舞台。虽然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不乏依靠电子数据成功侦破的案例,但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整体应用情况不甚理想,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下文将结合T市H区人民检察院的情况具体分析。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应用的基本现状
  (一)侦查部门委托调取分析电子数据情况
  根据搜集、调阅的数据显示,自2012年以来,除侦办规格较高的职务犯罪外,侦查部门委托技术部门调取、交换分析电子数据的案件数,与实际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存在明显反差。2012至2015年9月,T市H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92件,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占年均查办案件数的比例在30%左右,涉及快递物流、信息通讯、建筑规划、财会、电子商务等领域,而侦查部门在初查、立案侦查阶段委托技术部门调取电子数据、交换分析电子数据的件数却始终在个位数徘徊,平均每年只有1件,甚至有的年份还出现了零记录。
  (二)侦查部门利用电子数据获取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情况
  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T市H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78件、查办案件92件。其中利用电子数据获取线索的案件为0件,成功利用电子数据查办案件2件。相比之下,H省N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37件、查办案件504件,其中利用电子数据获取线索的案件为4件,成功利用电子数据查办案件7件;G省L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88件、查办案件397件,其中利用电子数据获取线索的案件为2件,成功利用电子数据查办案件5件。[1]可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利用电子数据获取的案件线索数和查办的案件数,只占非常小的比例。
  (三)具备专门调取分析电子数据业务素质的人员情况
  从全国角度看,2014年经层层选拔,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各省级检察院推选的149人中评选出全国检察机关电子数据取证业务标兵10名、全国检察机关电子数据取证业务能手20名,涉及上海、山东、天津等24个省市检察院。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了八期电子数据勘验取证培训班和一期专题提高班,培训检察技术人员900人左右。较前几年,具备专门调取分析电子数据业务素质与资格的人员数量实现了集聚性增长,但相对3000多个基层检察院和大量办案任务而言,仍是杯水车薪。
  (四)调取分析电子数据的设施配备情况
  虽然各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建立了条件和规格不等的电子数据实验室,但覆盖有限,无法实现有效共享。特别是对保密工作要求较为严格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共享和数据的交换、往来和传输也意味着风险的增加。同时,将先进的电子数据取证与分析设备直接装备侦查部门的做法,对于全国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而言仍处于空白状态,只有极少数基层院初步具备运用先进设备或手段调取分析电子数据的能力,其余检察院仍依靠传统的复制方式转化为电子数据而不是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以计财装备相对较好的Q省检察系统为例,其在调取分析电子数据方面也只是处于试点阶段,没有完全向基层检察院推广。根据调查情况,该省17个地市级检察院中只有7个检察院建立了电子数据实验室,130个基层检察院中只有10个检察院建立了电子数据实验室,而且其实际效能也有待司法实践检验。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第一,检察机关对立法的呼应不足,存在“上热下冷”、流于形式等现象,缺乏与立法相承接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流程和规则。即便一些地方检察院制定出台了相应的规则和操作流程,但因其未能切实关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需求,有“应景”之嫌。
  第二,技术与侦查的协作机制不健全,“两张皮”现象突出。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需交其他机关执行,而电子数据的调取、分析、鉴定、勘验等具体工作需技术部门完成,容易造成二者的脱节。同时,大多数检察技术人员缺乏协助侦查人员办案的经历,实践运用和经验积累少,而侦查人员缺乏应有的技术素养,两者无法进行实际有效的密切协作。
  第三,缺乏有效的人财物支持。一方面,由于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储备与培养仅局限于技术部门,过于单一,导致侦查部门工作人员无法像调取其他证据一样,独立完成电子数据的调取与分析工作。而技术部门由于人数有限,从事电子数据调查取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再加上现有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有限,很难满足侦查部门调取分析电子数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以Q省为例。该省共有149个检察院,如果各检察院侦查部门均要求配备具有专业电子数据取证素能的工作人员的话,那么对Q省而言,即便拥有40名具备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电子数据取证标配资格的人员,[2]也难达到向侦查部门配备调取分析电子数据专业工作人员的条件。另一方面,办案数量最多、对电子数据调取分析需求量最大的基层检察院,缺乏调取分析电子数据所必要的先进技术手段和设施。以T市为例,全市只有市检察院设备门类比较齐全,涵盖了手机、电脑等多种类型检材,而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尚处于空白,只有为数不多的基层院采购了一两套设备。侦查部门初查、立案侦查工作难度大,特别是财会、电子商务、速递物流、现代金融等领域所发生的新形态职务犯罪,单靠传统侦查方式和手段显然无法应对,不仅工作量大增,而且极有可能因电子数据的缺失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第四,侦查部门内部需求不足。比如,T市H区2014年查办的24件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调取分析电子数据的案件就高达19件,但委托技术部门调取分析的案件数却只有1件。这里面固然有保密、技术设备限制等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办案单位内部动力与需求不足,电子数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及其与传统证据相比的优越性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调取分析工作仍抱可有可无的态度。
  (二)原因分析
  第一,对电子数据的认知度较低。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电子数据界定不清。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的认知理解过于机械,往往认为那些被提取出来独立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信息才是电子数据。但从查办职务犯罪的角度讲,电子数据是建构性概念,凡是有利于查办犯罪的电子数据信息都可以被定义为电子数据。二是对电子数据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重要性和地位估计不足,大部分办案人员因电子数据过于繁琐,不如传统证据那样易于调取,还没有形成利用电子数据办案的习惯。但实际上,电子数据的调取分析并没有想象的那样麻烦,“在搜索框里输入几个词,点击一下鼠标,几秒钟之内一系列相匹配的信息就能被提取出来了,而且以整齐的列表格式呈现在你面前。”[3]
  第二,培训工作不到位。从全国范围看,各级检察机关的培训仍然局限于技术部门,主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技术培训、技术业务竞赛,没有将与电子数据应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模拟实验推向所有检察业务部门,特别是迫切需要具备提取分析电子数据技能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相关技能与知识的培训工作至今没有提上日程。
  第三,基础性技术手段和设施投入不足。以经济条件较好的某直辖市检察院为例,其与电子数据相关的配套设备也主要集中在电子数据实验室,软硬件也相对比较齐全,涵盖工作站、磁盘克隆、手机检测、恢复检测、分析软件等四大类,但对于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而言则没有如此好的设备条件。该市只有一两个基层院主动采购了部分电子数据取证设备,技术强检仍任重而道远。
  第四,制度机制建设滞后。调查数据显示,新刑诉法实施后,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机关电子数据云平台使用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工作细则》以及各级检察机关配合制定操作实施规则外,与电子数据实际应用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机制,特别是涉及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进行协作或由侦查部门单独调取分析电子数据的规则几乎为零,因此亟需建立电子数据取证专业人员条件、配置标准、资质要求及其申报办法等工作机制。这种规则制度的缺失,导致实践中电子数据调取分析应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T市H区检察院在查办一起贪污贿赂案件时,侦查人员为了证实谋利环节,需要调取一家私营企业的电子财务信息。但是,由于办案人员操作失当,导致所调取的电子数据出现纰漏,对办案进程造成极大影响。
  第五,数据平台和外部环境搭建乏力。依托云计算和大数据库,既有的强大的系统数据集成分析能力,还没能及时转换为提升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预知、预判和预警以及拓展办案空间的作用没有得到切实发挥。在数据情报采集、分析方面,检察机关虽然已初步建立起系统内的电子数据云平台,但还没有像香港廉政公署那样搭建起高度共享的数据网络平台,通过专门的内设机构专门负责收集个人和单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线索资料,并将计算机系统与警方、工商、运输管理、物流等部门联网,供查询使用。[4]
  三、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应用的完善建议
  第一,树立大数据思维,增强电子数据应用意识。鉴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素能的差异,应侧重以点带面、以个体促整体,鼓励侦查人员自觉树立大数据思维,增强运用电子数据的意识,逐步掌握电子数据发生、存储和检索的模式,学会提取、分析、保存电子数据,同时组织侦查人员探讨应用电子数据侦查的典型案例,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增强侦查人员应用电子数据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第二,构建“以信息引导侦查”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这不仅契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对传统侦查模式的优化与完善。积极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共享数据平台,辅以传统侦查办案经验和方法,尝试“用数据化的方式来全面描述一个人”,[5]以解决自侦案件缺乏全方位信息情报的问题。改变重视口供而习惯性忽视其他证据的弊病,切实发挥电子数据信息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分析、预测与引领作用。
  第三,加强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与培训力度。由于专业知识、工作职能和分工的不同,对技术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特别是参与、参加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应有所侧重。笔者认为,比较妥帖的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院定期组办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业务骨干共同参加的联合培训,既让技术部门熟悉案件侦办思路,又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掌握的电子数据常规处理方法。
  第四,完善取证规则,明确取证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院牵头,在积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电子数据勘验规则,细化电子数据调取程序,明确调取电子数据的主体、调取与流转流程等。
  第五,加强技术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不仅仅需要专门人员和程序,更需要专门设备。但由于电子数据取证设备较为昂贵,而且使用频率并不高,如果每个检察院都建立自己的电子数据实验室,无疑是相当大的浪费。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级院牵头,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实际,有计划地在各省市建设若干电子实验室和电子数据处理与指挥中心,实现跨地区共享,统一协调和处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所遇到的电子数据搜集提取、整理分析以及证据固化等工作。
  注释:
  [1]虽然选取调查对象数量不多,但有很强的代表性:一是被调查对象综合办案数量和规模可观;二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人员及软硬件配置相对较好。
  [2]从全国范围看,该省检察系统拥有具备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电子数据取证标配资格的人员数量已明显超出其他省市。
  [3][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袁杰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5页。
  [4]张文博等:《论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构建》,《法制与社会》2013年5月。
  [5]http://news.jcrb.com/jxsw/201412/t20141202_145512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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