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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凌海农民梁老汉问:2006年10月,我们高坎子村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与某速生林农业合作社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将该村一块约80亩的林地发包给对方。双方约定林地承包期限30年,采用分成的形式合作造林。该林地承包合同由村委主任签订,未经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讨论,但事后报乡政府批准。2013年12月,当地政府为建设农副产品商业集散地,拟占用该林地约二分之一的土地,这就意味着,被占用的土地将获得一大笔补偿。为防止补偿款流失,部分村民以当初林地发包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为由,要求与某速生林农业合作社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