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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刑事审判案件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依法量刑与公正量刑之间的冲突日臻显现,判决对于形式化和量化的过度追求致使规范外的价值评价因素被忽略,进而使得量刑因价值判断的缺失而偏离公正的轨道。因而,必须深刻明晰价值判断在量刑中的重要意义,合理化解依法量刑和公正量刑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使得量化契合社会大众的期望。为此,本文从价值判断与公正量刑的关系入手,并对公正量刑的实现路径进行探究,以期为科学化量刑体系的构建提供可行借鉴。
关键词:量刑;价值判断;公正量刑;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4.13;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59-01
作者简介:史歌(1982-),女,陕西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硕士,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法制处法律事务科科长。
随着司法改革的日臻深入,规范量刑与公正量刑成为深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实现量刑的规范化和公正化不仅有利于将量刑纳入规范渠道,还能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适度限制来避免量刑不均、权力滥用等现象的滋生,对于社会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量刑的规范化也可能造成价值判断的缺失,进而与量刑的公正原则相背离,难以获取社会大众的支持与认可。为此,以价值判断为视角来剖析量刑的内涵及其公正化路径极为必要。
一、价值判断与公正量刑的关系
在刑法中,定罪与量刑是指将现实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依照有关刑法规范确定其构成何罪并裁决给予何种处罚。在这其中,价值判断的作用不容忽视。“假使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前,必须先依据‘须填补的’标准来判断该案件事实的话,判断者于此就必须做价值判断。”由此可见,定罪与量刑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融合与统一。较之于定罪,量刑在价值判断方面的范畴则更为宽泛,其所涵盖的内容也更加丰富。量刑以犯罪事实为基础,通过刑罚来实现对犯罪惩戒、预防的目的。因而,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不仅要全面衡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需要兼顾刑罚的预防功效,并对社会大众予以威慑。因而,对于量刑的价值判断就需进行多元化、多角度的考虑,要通过量刑反映出公民对某一特定罪行的反感,并对公民产生心灵触动,进而自觉阻断犯罪行为。
二、价值判断视角下公正量刑的实现途径
(一)坚持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统一的量刑原则
对量刑而言,其要保持公正,就必须要做到对事实和规范的严格遵守,并全面考虑到非规范性评价等能体现价值判断的要素对量刑的影响,将其充分纳入量刑体系中。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对量刑价值判断的忽略时有发生。受制于法律规定制约,司法机关在量刑过程中过度条文化,不免会被规范性要素所桎梏,从而使得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局限在数额、次数等特定因素上,造成对其他量刑情节的漠视。规则的过于刚性往往会磨灭量刑的公正,为此,在量刑中,除了要坚持刚性原则外,还需充分考虑弹性化的价值判断因素,使得量刑既能惩戒犯罪,又契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期望。
(二)适度调整和优化量刑的依据与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公众的生活水平和价值评断观念也处于不断变化中,由此带动和引发了法律制度在内的各项社会制度的变革。在不断演进的社会形势下,量刑也应坚持与时俱进,迎合和适应现实发展需要。但透过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发现,许多犯罪的定刑量罪标准在确定后就将长期使用,多年内基本保持不变。较之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这无疑是一种滞后。因而,量刑的依据与标准就需根据现实予以适时、适度地调整,通过与时俱进的修改、调整机制来保证量刑的公正化,避免刻板沿用落后标准所造成的量刑偏颇。
(三)量刑的规范化不能以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代价
规范量刑和公正量刑的目的在于规范裁量权,避免权力滥用造成的量刑失衡,以切实实现量刑的公正与平衡,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但不容忽视的是,量刑的规范和公正化也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起到了较大的抑制和缩限作用。因而,在构建科学合理量刑体系的同时,要谨防从过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革除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制,避免造成法官曲解并适用刑法。为此,要给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定权,尊重法官的独立性价值,找到自由裁量权和实体规则间的平衡点,做到自由裁量权与量化、形式化的规范之约之间的博弈与平衡。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程序机制
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度限制,与其通过机械化的实体法和形式上严重缩限,倒不如通过实体规范和程序制约并举的方式。在量刑过程中,出了要坚持以刑法规范为基础和依据外,更需要全面衡量规范之外的价值判断,并通过相关程序机制的构建来对法官的裁判行为予以规范,尽可能地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予以限制,同时又保证法官的自由思考和独立价值,这对于实现量刑的公正化更具有现实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丁辰.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价值判断[J].钦州学院学报,2014(06).
[2]沈琪.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3]孟久皓,王群.跨越量刑失衡到量刑公正障碍之实证分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06).
关键词:量刑;价值判断;公正量刑;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4.13;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59-01
作者简介:史歌(1982-),女,陕西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硕士,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法制处法律事务科科长。
随着司法改革的日臻深入,规范量刑与公正量刑成为深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实现量刑的规范化和公正化不仅有利于将量刑纳入规范渠道,还能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适度限制来避免量刑不均、权力滥用等现象的滋生,对于社会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量刑的规范化也可能造成价值判断的缺失,进而与量刑的公正原则相背离,难以获取社会大众的支持与认可。为此,以价值判断为视角来剖析量刑的内涵及其公正化路径极为必要。
一、价值判断与公正量刑的关系
在刑法中,定罪与量刑是指将现实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依照有关刑法规范确定其构成何罪并裁决给予何种处罚。在这其中,价值判断的作用不容忽视。“假使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前,必须先依据‘须填补的’标准来判断该案件事实的话,判断者于此就必须做价值判断。”由此可见,定罪与量刑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融合与统一。较之于定罪,量刑在价值判断方面的范畴则更为宽泛,其所涵盖的内容也更加丰富。量刑以犯罪事实为基础,通过刑罚来实现对犯罪惩戒、预防的目的。因而,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不仅要全面衡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需要兼顾刑罚的预防功效,并对社会大众予以威慑。因而,对于量刑的价值判断就需进行多元化、多角度的考虑,要通过量刑反映出公民对某一特定罪行的反感,并对公民产生心灵触动,进而自觉阻断犯罪行为。
二、价值判断视角下公正量刑的实现途径
(一)坚持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统一的量刑原则
对量刑而言,其要保持公正,就必须要做到对事实和规范的严格遵守,并全面考虑到非规范性评价等能体现价值判断的要素对量刑的影响,将其充分纳入量刑体系中。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对量刑价值判断的忽略时有发生。受制于法律规定制约,司法机关在量刑过程中过度条文化,不免会被规范性要素所桎梏,从而使得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局限在数额、次数等特定因素上,造成对其他量刑情节的漠视。规则的过于刚性往往会磨灭量刑的公正,为此,在量刑中,除了要坚持刚性原则外,还需充分考虑弹性化的价值判断因素,使得量刑既能惩戒犯罪,又契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期望。
(二)适度调整和优化量刑的依据与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公众的生活水平和价值评断观念也处于不断变化中,由此带动和引发了法律制度在内的各项社会制度的变革。在不断演进的社会形势下,量刑也应坚持与时俱进,迎合和适应现实发展需要。但透过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发现,许多犯罪的定刑量罪标准在确定后就将长期使用,多年内基本保持不变。较之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这无疑是一种滞后。因而,量刑的依据与标准就需根据现实予以适时、适度地调整,通过与时俱进的修改、调整机制来保证量刑的公正化,避免刻板沿用落后标准所造成的量刑偏颇。
(三)量刑的规范化不能以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代价
规范量刑和公正量刑的目的在于规范裁量权,避免权力滥用造成的量刑失衡,以切实实现量刑的公正与平衡,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但不容忽视的是,量刑的规范和公正化也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起到了较大的抑制和缩限作用。因而,在构建科学合理量刑体系的同时,要谨防从过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革除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制,避免造成法官曲解并适用刑法。为此,要给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定权,尊重法官的独立性价值,找到自由裁量权和实体规则间的平衡点,做到自由裁量权与量化、形式化的规范之约之间的博弈与平衡。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程序机制
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度限制,与其通过机械化的实体法和形式上严重缩限,倒不如通过实体规范和程序制约并举的方式。在量刑过程中,出了要坚持以刑法规范为基础和依据外,更需要全面衡量规范之外的价值判断,并通过相关程序机制的构建来对法官的裁判行为予以规范,尽可能地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予以限制,同时又保证法官的自由思考和独立价值,这对于实现量刑的公正化更具有现实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丁辰.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价值判断[J].钦州学院学报,2014(06).
[2]沈琪.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3]孟久皓,王群.跨越量刑失衡到量刑公正障碍之实证分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