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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