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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家庭是历史的产物,也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这个看起来微不足道的社会成分在人类的生存演变及社会发展进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传统的家庭模式主要由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婚姻观念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生变化。离婚已然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其涉及到的问题已不再局限于夫妻双方,而是提醒我们更应关注到离婚对未成年人成长与教育的影响。本文在分析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着力探讨我国目前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成因,从而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35-02
一、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理论
(一)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性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个孩子的成长发育期大多是在家庭生活中度過的。这一时期不仅是孩子们身体成长、知识体系构建的关键时刻,也是性格品德培养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奠基阶段,更是社会化过程的起点。人的心理发展是一个逻辑的进程,成年时期表现出的许多心理问题的根源往往是在未成年时期。对于离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婚给他们带来的首先是被迫接受的正常父母子女关系的改变,他们会很直观的感受到自己无法像其他孩子一样同父母双方和谐地生活在一起。异常的家庭结构和家庭环境极易成为周围舆论的焦点,特别是与孩子的生活圈最为贴近的群体的舆论。不良的舆论会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双重负担与压力,外界长期的刺激势必不利于其成长健康。而未成年人自身如若不能够对父母做法有正确认识,也会使其出现不健康的成长倾向。
颠覆传统理念中父母子女的家庭结构,这种重新形成的不完整的家庭结构限制了家庭功能的最好发挥,并使得某些传统功能逐步弱化,最突出的就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功能。离婚者由于在情绪、健康方面所受的影响,必然导致他们对子女的教育态度与方法上出现偏差,影响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经受过父母离婚打击的未成年人往往性格孤僻,情绪易两极化、喜怒无常,进而出现交往意识淡薄、行为和表现力较被动、缺乏沟通与协作能力等现象。从某种意义上,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已成为原本就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未成年人中更加弱势的群体。
(二)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离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不应成为残缺家庭的牺牲品。如何让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受父母离婚影响,让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有健康的成长环境,已经是全社会都应广泛关注并积极配合解决的现实问题。然而,目前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发展需求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单纯依靠概括性的法律条文或者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愿关爱是远远不够的。家庭功能的缺失需要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相应的帮助与补偿,并提供一定的文化教育与心理辅导。面对目前社会上离婚家庭数量的日益攀升,急需建立针对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其成因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法律等手段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涵盖保险、福利、救济、优抚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但发展速度仍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立法整体滞后;保障对象没有惠及全民;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欠缺、经费严重不足等等。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势必影响到建立针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时的理论拓展和实践操作的能力。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逐步规范并法制化,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机构的广泛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施行标志着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备,基本形成了以宪法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囊括《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其他相关法律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框架体系。但目前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中还有一定欠缺,已制定的法律相对散乱,内容不够充分,相关法律间的衔接性不好。具体条文多以原则性为主,实际操作性较差,也缺乏监督和执行力度。更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群体的特点和需要来进行细致划分,以制定针对性强的保障制度。以婚姻家庭关系领域为例,对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大多以父母本位来制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监护与教育,没有真正以未成年人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关注到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有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健康成长的因素。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特点决定了其特殊需求,健全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帮助其引导正确的发展方向,及时扭转性格缺陷,保证健康的成长环境。
三、完善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德治配合法治
亡羊补牢终究是弥补性的措施,未雨绸缪才能治标治本。如何对家长进行教育,如何让问题家庭数量减少、离婚大潮有所回落,才是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最根本的任务。在英美等国家,婚恋教育是从青少年时期就被抓起的,针对成人的夫妻教育则更为普及,一些国家还会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来解决婚姻家庭方面的事务。这种教育的目的就是增加幸福婚姻,减少不幸家庭或离婚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患。就我国现状而言,也应增加此类教育投入,并可以采取一般与特殊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舆论相配合的方式进行。
所谓一般与特殊相结合中的“一般”主要是指,婚前教育应面向社会、分年龄层地进行普及性教育,教育内容和目的是让未来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对婚姻有全面而清醒的认识。让他们知道婚姻不只是两厢情愿一起过日子那么简单,双方会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各种困难,如何让自己做好心理准备,如何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何面对自己应当承担的对彼此、对家庭、对子女和对社会的责任,如何经营一段婚姻、一个家庭。而“特殊”是指针对婚姻已经出现各种问题的家庭,由专门的教育机构根据个体的差异,对出现矛盾的家庭进行再教育或一对一的具体辅导、帮助,尽量想办法化解婚姻危机。即使最终婚姻关系无法调和,也应采取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且对未成年子女影响最小的方法使这段婚姻解体。
所谓政府主导与社会舆论相结合,是指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政府和社会对离婚率不断升高现象的调控,采取各种措施改变或缓解此种现象。具体而言,应加大力度运用德治的方法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倡导积极向上的道德观、婚姻观,使全社会形成统一、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的价值尺度和评判标准。并设置专门性机构深入基层开展责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人们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应对各种婚姻家庭事务。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在全民注重平安和谐家庭的同时,意识到离婚家庭在现代社会的普遍存在性,以正确的眼光来正视离婚现象、对待离婚家庭,消除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对离婚家庭子女的偏见和负面评价。
(二)明确责任主体
1、家长
父母的言行对子女起到最直接的影响作用,为人父母就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对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即使夫妻离婚,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也并没有消灭,双方仍必须继续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只是行使方式会有变化而已。父母双方应该了解家庭结构的缺损可能对子女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尽力克服。总的原则是让孩子仍能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在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和教育费用之外,积极主动创造并尽力提供良好的条件,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关键词: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35-02
一、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理论
(一)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性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个孩子的成长发育期大多是在家庭生活中度過的。这一时期不仅是孩子们身体成长、知识体系构建的关键时刻,也是性格品德培养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奠基阶段,更是社会化过程的起点。人的心理发展是一个逻辑的进程,成年时期表现出的许多心理问题的根源往往是在未成年时期。对于离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婚给他们带来的首先是被迫接受的正常父母子女关系的改变,他们会很直观的感受到自己无法像其他孩子一样同父母双方和谐地生活在一起。异常的家庭结构和家庭环境极易成为周围舆论的焦点,特别是与孩子的生活圈最为贴近的群体的舆论。不良的舆论会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双重负担与压力,外界长期的刺激势必不利于其成长健康。而未成年人自身如若不能够对父母做法有正确认识,也会使其出现不健康的成长倾向。
颠覆传统理念中父母子女的家庭结构,这种重新形成的不完整的家庭结构限制了家庭功能的最好发挥,并使得某些传统功能逐步弱化,最突出的就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功能。离婚者由于在情绪、健康方面所受的影响,必然导致他们对子女的教育态度与方法上出现偏差,影响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经受过父母离婚打击的未成年人往往性格孤僻,情绪易两极化、喜怒无常,进而出现交往意识淡薄、行为和表现力较被动、缺乏沟通与协作能力等现象。从某种意义上,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已成为原本就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未成年人中更加弱势的群体。
(二)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离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不应成为残缺家庭的牺牲品。如何让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受父母离婚影响,让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有健康的成长环境,已经是全社会都应广泛关注并积极配合解决的现实问题。然而,目前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发展需求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单纯依靠概括性的法律条文或者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愿关爱是远远不够的。家庭功能的缺失需要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相应的帮助与补偿,并提供一定的文化教育与心理辅导。面对目前社会上离婚家庭数量的日益攀升,急需建立针对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其成因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法律等手段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涵盖保险、福利、救济、优抚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但发展速度仍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立法整体滞后;保障对象没有惠及全民;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欠缺、经费严重不足等等。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势必影响到建立针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时的理论拓展和实践操作的能力。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逐步规范并法制化,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机构的广泛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施行标志着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备,基本形成了以宪法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囊括《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其他相关法律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框架体系。但目前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中还有一定欠缺,已制定的法律相对散乱,内容不够充分,相关法律间的衔接性不好。具体条文多以原则性为主,实际操作性较差,也缺乏监督和执行力度。更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群体的特点和需要来进行细致划分,以制定针对性强的保障制度。以婚姻家庭关系领域为例,对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大多以父母本位来制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监护与教育,没有真正以未成年人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关注到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有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健康成长的因素。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特点决定了其特殊需求,健全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帮助其引导正确的发展方向,及时扭转性格缺陷,保证健康的成长环境。
三、完善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德治配合法治
亡羊补牢终究是弥补性的措施,未雨绸缪才能治标治本。如何对家长进行教育,如何让问题家庭数量减少、离婚大潮有所回落,才是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最根本的任务。在英美等国家,婚恋教育是从青少年时期就被抓起的,针对成人的夫妻教育则更为普及,一些国家还会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来解决婚姻家庭方面的事务。这种教育的目的就是增加幸福婚姻,减少不幸家庭或离婚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患。就我国现状而言,也应增加此类教育投入,并可以采取一般与特殊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舆论相配合的方式进行。
所谓一般与特殊相结合中的“一般”主要是指,婚前教育应面向社会、分年龄层地进行普及性教育,教育内容和目的是让未来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对婚姻有全面而清醒的认识。让他们知道婚姻不只是两厢情愿一起过日子那么简单,双方会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各种困难,如何让自己做好心理准备,如何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何面对自己应当承担的对彼此、对家庭、对子女和对社会的责任,如何经营一段婚姻、一个家庭。而“特殊”是指针对婚姻已经出现各种问题的家庭,由专门的教育机构根据个体的差异,对出现矛盾的家庭进行再教育或一对一的具体辅导、帮助,尽量想办法化解婚姻危机。即使最终婚姻关系无法调和,也应采取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且对未成年子女影响最小的方法使这段婚姻解体。
所谓政府主导与社会舆论相结合,是指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政府和社会对离婚率不断升高现象的调控,采取各种措施改变或缓解此种现象。具体而言,应加大力度运用德治的方法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倡导积极向上的道德观、婚姻观,使全社会形成统一、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的价值尺度和评判标准。并设置专门性机构深入基层开展责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人们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应对各种婚姻家庭事务。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在全民注重平安和谐家庭的同时,意识到离婚家庭在现代社会的普遍存在性,以正确的眼光来正视离婚现象、对待离婚家庭,消除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对离婚家庭子女的偏见和负面评价。
(二)明确责任主体
1、家长
父母的言行对子女起到最直接的影响作用,为人父母就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对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即使夫妻离婚,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也并没有消灭,双方仍必须继续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只是行使方式会有变化而已。父母双方应该了解家庭结构的缺损可能对子女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尽力克服。总的原则是让孩子仍能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在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和教育费用之外,积极主动创造并尽力提供良好的条件,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