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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物权的建立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虽然这些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究其根源,并不影响它们的物权属性.自然资源物权是符合物权法理论及其发展方向的.传统的物权法分类完全可以将其涵盖其中.自然资源物权并不是独立于自物权和他物权以外的新概念,而只是按客体的不同做出的新分类.笔者认为自然资源物权体系是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以及自然资源担保物权的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