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证据的采用标准及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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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容易破坏性等各种特点。它与日常生活中所常见的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在证据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对电子证据进行运用的时候,要注意它的采信、保存以及审查判断。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明力;采信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含义述和特点
  1.电子证据含义
  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运行中产生的,电子证据会以数字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的存储器或外部介质里,它是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电子信息和数据。因为电子信息在日常生活中为我们所带来的方便和快捷,所以在大量传统社会关系的载体中,比如合同、提单、作品、票据都可以转换成电子文件,且可以在产生法律纠纷时用电子书、文档的形式表现出来,大多数时候,在为法庭提供证据的时候,都提供的是电子证据。但在使用前,首先要知道的是,只有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以及网络信息系统运作的情况下,才可以产生电子证据,并不是所有和计算机网络信息有关的证据都可以用来当做合法的电子证据,只有让证据以数字化或者虚拟形态存在于计算机或网络中的时候,才可以算得上是电子证据。比如,在电脑中用word文档打印了一份合同,它最终还是要以书面的形式发布出来,而并不是通过双方电子确认的统一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机和打印设备就成为了生成这种书面材料的一种工具。对于这种材料,它即便储存在电脑设备里,但却属于是一种储存形式,而并非是一种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和其他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其本身具有很多特有的特点。
  第一,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电子证据是一种新信息时代下的产物,具备一定的高科技性。
  第二,无形性,电子证据不是用肉眼可以看到的,同时也没有实物可以将其保存,电子证据是存在于某种媒介上的,是虚拟的。
  第三,容易破坏性,电子证据属于高科技产物,在高科技的作用下,它很容易被某种特定的技术所控制,从而将其毁灭或者篡改。
  第四,具有客观真实性,电子证据必须要客观合理地将事物的原貌反映出来,要作为一种合法证据,同时还需具备真实的效力。
  除了以上所述的四点之外,电子证据还必须拥有保存简单、数据量大、可以快速储存、可以反复演示、便于操作等各种特点。
  二、电子证据的采用标准
  在肯定了电子证据给我们带来的方便、快捷等一系列特点之后,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对于电子证据而言,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怎样才能建立和完善一套对电子证据应用的采纳体系。因为电子证据本身数字化和技术性等各方面的要求,所在将电子证据用来证明实际案例时,要使用和传统证据不一样的要求来规定。
  1.电子证据的收取、提取以及储存
  电子证据本身具有不稳定性,所以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在使用电子证据收取、提取和储存过程中,必须要制定一套严格的标准来控制。在传统的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而言,最公正的办法应该是直接提取电子证据。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必须要由专业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在规定的程序下,对电子证据进行收取、提取和储存。在一些技术性极强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如果不能满足技术要求,那就必须要请专业的技术人员来完成。在对那些极为重要和关键的数据程序操作中,要防止可能遭到的损坏或修改的基本原则。
  2.电子证据的判断
  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的书证,传统的书证是有形物,除可长期保存外,还具有直观性、不易更改性等特征,如合同书、票据、信函、证照等。而电子证据往往储存于计算机硬盘或其他类似载体内,它是无形的,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呈现出与传统书证不同的特征。
  3.电子证据采信
  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不稳定性和虚拟性等各种特点,所以在证据采用和证据价值的大小中,是法庭在整个证据采纳环节中必须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当满足了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及真实性之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还取决一个可靠性,这就是电子证据的采信。
  三、电子证据的使用
  电子证据在更多的时候可以用作民商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但是它又不属于现在民商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电子证据对于民商事的审判中是一种新的证据,对其应该如何使用和认定呢?其实不然,按照民商事诉讼的证据的要求以及特点,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证据应该具备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只要电子证据满足了以上的三种条件,都可以认定证据的效力。根据民商事实际审判实践,可以从这些方面来认定它的有效力:
  (1)当事人提供了电子证据,且对方当事人也承认的,可以证明该电子证据有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提供了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原件已在电脑中删除,除非对方的当事人认可,不然该电子证据视为无效。因为电子证据原件已不存在,其真实性具有一定瑕疵。
  (3)当事人提供电子邮件打印稿,没有经过电子加密,当事人提出有异议的。这种情况是最为常见的,同时也是给法官带来认证困难最多的一种情况,对于这种问题,都必须要从文件来源、收发主体等方面来进行审核。
  四、结语
  在我国,目前并没有要求网络服务商对电子邮件储存记录或者转存记录,这样就使一旦造成了各种争议,第三方就无法出具中立性的证据。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应该根据各种立法的行为规定,让互联网形成一个网络服务机构,主要针对电子邮件的发送以及接受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确认,要对当事人所发的各种邮件进行一个统一的保存以及备份,最长的保质期最好为5年,同时还要对收件人以及发件人提供邮件传递的回执清单,这样可以有效解决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被伪造的问题。当电子邮件的协定双方发生了争执后,可以用该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消息为准。
  参考文献:
  [1]蒋晓宁,叶澄清.电子证据与反拒认协议.《通信学报》,2000年7期
  [2]常怡,王健.论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法学论坛》,200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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