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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主要涉及所有权与剩余索取权。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安排体现出产权主体多元化、政府资助、公共积累等特征。立法后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模糊仍然存在,且难以形成有效的产权激励。因此,需要建立明晰的产权机制,明确公共积累的产权界定,进一步推动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